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除上级规定需要自治区统一组织考试外)分别由区直招录机关、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按考试录用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各科目分值分别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00分,《申论》100分,面试100分,专业科目笔试50分。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因工作需要可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专业测试或专业面试,其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 %。需进行专业科目笔试、专业测试或专业面试的,招录单位应在招考职位中明确。
(一)笔试
1、开考比例:招考职位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3才予开考。对边远艰苦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开考比例可放宽到1∶2。报名结束后,对资格审查期间出现的达不到开考比例不能开考的职位,由招录机关报自治区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后,及时通知报考人员,并协调有关部门,允许报考其他职位。对其他达不到规定比例需要开考的,由招录机关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报自治区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10年1月16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申论》
下午15∶00-17∶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月17日进行专业科目笔试,地点由负责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部门确定。
3、考试地点:
自治区直属机关:南宁市;
各市及以下机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4、评卷:公共科目评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进行。专业科目评卷由负责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部门按评卷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自治区将组织督查小组,对评卷工作进行督查。
5、笔试成绩公布:笔试评卷工作完成后,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或查询16889918声讯专线。
6、合格分数线确定:
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考职位情况,划定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专业科目不划定合格分数线。自治区直属机关、自治区直属机关乡镇基层单位的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划定。设区的市及以下机关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由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参照自治区直属机关、自治区直属机关乡镇基层单位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划定,也可高于或低于,但低于的必须按照比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共科目合格分数线低10分以内(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低5分以内)的原则划定,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公安系统考试录用非公安专业毕业生,还要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即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共科目合格成绩+专业科目成绩),由各市人事局、公安局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公安厅备案。
各市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划定合格分数线,对违反规定擅自降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标准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宣布其划定的合格分数线无效,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笔试合格分数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面试
进入面试人选由招录机关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其中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人员笔试合格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合格成绩(含照顾加分)+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对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全区范围内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自治区直属机关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进行调剂补差(原确定进入面试的人员保留面试资格,差额部分进行调剂)。调剂职位于3月15日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并在此网站报名,未进入原报考职位面试但符合调剂职位资格条件的考生可申请报名,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18日,资格审查时间为3月16日至20日。3月22日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公布调剂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
面试工作分别由区直招录机关、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直招录机关确定的面试人选名单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各市确定的面试人选名单在当地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进入面试人员。
要实行严格验证制度。进入面试的报考者须按本简章规定携带全部报名手续原件,经招录机关验证无误后才能进入面试。验证时,要认真核对报考者在报名表上提供的各项信息与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是否相符。证件及材料原件必须真实可靠。报考者提供的毕业证书所列的学历层次和专业必须与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和专业相符。报考者的证件(如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准考证等)及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负责组织实施面试的部门有权取消报考者的面试资格,报考者的笔试成绩也同时作废,所有责任由报考者承担。
区直招录机关的面试方案,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各市的面试方案,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主要测试面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动机匹配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及时公布。
(三)命题
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试题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命制。
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命题按如下办法进行:区直机关的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命题由区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公安、检察院、法院、质量技术监督等系统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命题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及以下机关的专业科目笔试和专业测试的命题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命题必须按入闱命题要求组织实施。未申报进行专业科目笔试或专业测试的,不得另行增加。
四、考察与体检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的职位数,依据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选。考察、体检不合格的,可以从报考同一职位、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确实没有合格人选的,由招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或按规定程序从候录库录用。
(一)考察
招录机关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要同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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