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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据报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实施。《通知》明确,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相关具体规定,如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等。
【理论纵深】
电视购物,本也是一种很好的销售渠道,然而,现在却演绎成虚假的骗人把戏。声嘶力竭的叫卖,虚假夸大的效果,这是现在电视购物带给我们的印象。梳理这种乱象的具体发生过程,不难发现,除其中存在的强大利益驱动机制——购物经营者与电视台之间存在相互需要的巨大共同利益;从政府市场监管角度看,“电视购物”也是存在大量监管漏洞和空白的市场领域。
一方面,“电视购物”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尤其国家法律层面的监管制度依据,长期以来十分匮乏。比如,“电视购物”根本性质究竟是什么,是“电视”还是“购物”、是“节目”还是“广告”;“电视购物”过程中的行为规范、边界是什么,各个相关参与者利益方在其中各自应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义务等等并不清晰。
另一方面,从政府行政监管体制来看,与此前人们熟悉的“食品安全监管”类似,“电视购物”同样也存在“多头监管”的痼疾。如从“电视”角度,“电视购物”属广电局管;而从“购物广告”上看,它又属工商局管。如果再考虑“电视购物”的跨地区、跨地域特征,其中涉及的行政监管势必又会涉及更为错综复杂的地区间监管协作问题。而在这种“谁都可以管”的行政监管体制下,最终结果势必是,“谁也没管好”甚至“谁都不愿管”。
[启示]
毋庸置疑,电视购物不应成监管盲区。针对其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职能部门应齐抓共管、多措并举。很多消费者之所以被忽悠,是因为受到虚假电视广告的忽悠。不良商家大肆在电视台发布虚假信息,电视台本应做好把关工作,把虚假信息拒之门外,可有的电视台不管那么多,只要给钱,来者不拒,这样虚假广告层出不穷,成了不良商家的“帮凶”。因此职能部门首先要从源头抓起,清除各种虚假广告,让每一条广告都做到“货真价实”。
[措施]
要想有效根治“电视购物”乱象,不能单靠广电部门《通知》层面的禁令,而必须从全面完善监管的角度,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对此,中公教育[微博]专家建议:
一方面,构建严密完善监管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理顺相关监管机制、明确监管权责,确保针对“电视购物”的监管,不仅“有人管”而且“管得好”。
同时,要让电视购物正本清源,唯有重新树立形象。要重新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还需要重罚,一罚电视台,二罚经销商,三罚企业。罚得越厉害,越能够唤起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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