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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推理--逻辑判断(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4:44   新浪考试

  本节介绍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整个形式逻辑的基础。它不是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却是对事物的规律性的反映。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各种思维逻辑形式的普遍规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一、同一律

  1.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其自身是同一的。

  要正确理解同一思维过程需要把握三个同一,即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同一角度)、同一角度。如果他时间、方面、对象变了,反映对象的思想当然也应随之变化,这是同一律允许的。

  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用符号表示为:A→A

  公式里的“A”表示任一概念、判断。 “A是A”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表述过程的前后,所使用的反映同一对象的概念或断定同一事物情况的判断,必须始终保持同一,不能任意变换。

  2.同一律的要求和违反它而产生的逻辑错误

  根据同一律的内容,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及判断必须保持同一,不能任意变换或转移,否则就会犯一些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

  犯此类错误主要是因为概念没有保持同一。所谓概念同一,是说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要保持概念的确定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必须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一个概念无论使用多少次,必须保持内容不变,原来在某种意义上使用,就应该一直按照这个意义使用,不能把不同的概念加以混淆,也绝不能随便变换某一概念的含义。违反这一要求所犯的逻辑错误叫“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混淆概念一般是由于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甚清楚,无意中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而造成的逻辑错误。例如:

  小王:我对法律上规定“公开审判应当有律师为被告辩护”有意见。

  小丽:为什么?

  小王:都是罪犯了,干嘛还要律师为他辩护?

  “被告”与“罪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就是“罪犯”,而这里小王却把“被告”和“罪犯”当作同一个概念来使用。

  有时偷换概念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从而故意地用一个概念去代替另一个不同的概念。

  鲁迅的《且介亭杂文末编•半夏小集》里有这样一段杂文:

  A:B,我们当你是一个可靠的好人,所以几种关于革命的事情,都没有瞒了你,你怎么竟向敌人告密去了?

  B:岂有此理?怎么是告密!我说出来,是因为他们问了我呀。

  A:你不能推说不知道吗?

  B:什么话!我一生没有说过谎,我不是这种靠不住的人。

  从逻辑上说,B在与A的同一议论过程中,没有保持概念的同一性,有意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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