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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4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5:08   新浪考试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即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谁造成的侵权行为。

  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九、合同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的效力

  1. 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 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3.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合同: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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