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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48)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2日 15:08   新浪考试

  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撤销权会在一定情况下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6.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只是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又称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通常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个别情况下也允许合同涉及第三人,产生了涉他合同。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 履行:合同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而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 解除: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权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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