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保险考点: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

2015年05月05日16:08  华图教育     收藏本文     

  【导读】AFP考试保险考点中最大诚信原则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这里的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仅指我们投保人,也包括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它要求合同双方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的,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和保证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如实说明义务和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我们先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讲起。

  【内容】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首先是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准确的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那么何为重要事实呢?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想要投保重疾险,他平时身体健康,但现在有点小感冒流鼻涕,那感冒这件事算不算重要事实呢?我们说应该是不算的,因为这件事并不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费率的高低。而如果另一个人也想要投保重疾险,但他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这又算不算重要事实呢?显然这个事实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与否,因此应该看作是重要事实。所以通俗的讲,如实告知义务就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公司。换句话说,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将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而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又会有哪些后果呢?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一种情况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也就是明知自己有重要事实而不说,那么保险公司一旦发现,便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不退还保费。还有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重大过失没说重要事实,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也是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样不会赔偿,但会退还保费。这两种情况在考试中经常会碰到,同学们要重点加以区分。

  不过在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它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意味着,上面我们讲的两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解除合同,超过两年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了。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实际上是一项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措施。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第二个义务是保证义务。保证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作出担保或承诺。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一旦对于特定事项作出了承诺,那么在保险期限内,不管由于任何原因违反了保证事项,就视为一种违约,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举例来说,一个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并对特定事项作出承诺,比如不从事高危运动,结果后来他去蹦极的时候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因为蹦极属于典型的高危运动,说明投保人本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因此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他的死亡作出赔偿的。

  下面我们在换个角度,站在保险人的角度来看看具体有哪些要求。

  首先就是如实说明义务。如实说明义务也称为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俗的来理解,就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的,那么事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恰好因为免责条款中的事项出险,此时保险公司不能以“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的如实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作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最后就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项权利。通俗的来说,就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只要订立合同时放弃了某项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比如一个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想为自己投保重疾险。对于这样的投保人,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会承保。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拥有一项可以主张的不予承保的权利。但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有心脏病还是选择了承保的话,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放弃了它可以主张的不予承保的权利。这样的话,如果日后这个人心脏病病发身亡,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呢?我们说还是要赔的,因为保险公司要承担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不予承保的权利,那么就不能再反悔了,也就是不能以这个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由拒赔。

  【总结】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讲解。我们现在来看一看,在AFP的考试中,需要从哪几个方面来把握要点。我们要掌握以下几点:

  1、能够判断重要事实,了解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各种后果;

  2、掌握不可抗辩条款,能够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3、理解保证义务的定义,掌握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

  【单选】

  2010年10月4日,王某为自己购买一款重大疾病险,2012年12月25日,王某因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险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王某在投保时隐瞒了曾有多年“心力衰竭”的住院病史为由拒绝赔偿。王某谎称,投保时已向该公司代理人说明此事,但代理人说“不影响承保”,因此责任在保险公司。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

  B。双方都有过错,保险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属于个人行为,与保险公司无关,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该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按合同赔偿

  【解析】

  通过读题我们发现,由于这份重疾险出险的时间是在合同成立之日起的2年后。换句话说,保险公司已经进入了不可抗辩期,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以王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来解除这份保险合同的,因此保险公司还是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因此应该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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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AFP考试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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