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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二:提高了办学门槛——把全日制自考助学纳入高等教育层面,并从浙江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实际出发设置了入围门槛
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第一条就是“明确助学主体,确保具备基本办学条件”,明确规定开展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举办全日制助学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均不得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活动。”这一界定所呈现的特点是:
1、全日制助学教育的主体性。即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的主体是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只能是一种补充。
2、全日制助学教育的学校性。全日制助学教育是一种开放性的学校教育,它就应该有相应的设置条件,尽管这些条件和要求比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低一些,但它必须满足全日制开放性高等教育的需要,《若干规定》从“办学场地”、“设施设备”、“校长资格”、“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办学主体”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量化的规定,从制度上改变了长期形成的“全日制自考助学”零门槛的现状,同时这些条件又细化为评估指标体系,成为浙江现有全日制助学机构努力的目标,浙江省教育厅期望经过两、三年的努力形成有一定数量、优质、高效的“浙江全日制助学示范群”,以此推进浙江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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