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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厅为自考助学创设平等的平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1日 17:08   浙江在线

  亮点三、创设平等的平台——全日制助学教育的主体性又重新提出了人们想回避但又不可能回避的教育公平性问题,即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轻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现象

  浙江省教育厅《若干规定》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一条是“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的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这一条之所以瞩目,是因为他与2005年3月30日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自考委《关于做好专修学院办学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相抵触,『2005』63号文第四条指出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在现有政策许可范围,探索与企业、部门、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这一文件对浙江许多专修学院在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后,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借船出海,调整办学方向起了重要推动作用。然而近年来在联合办学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1、以联合办学为名,转让办学权;2、有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兜售品牌资源,坐享其成;3、有的民办学校打着与多家普通高校联合的名义,学店式办学,传销式招生,致使办学主体混乱;4、一些根本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社会闲杂人员以投机经营手段产业化办学,这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也引起了浙江省教育厅领导的高度重视,浙江省教育厅认真调研,慎密分析,审时度势,针对新情况、新形势,果断的从“鼓励联合办学”转变为“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这一政策的转变抓住了近几年来浙江省全日制自考助学矛盾与问题的症结,也有效的解决了全日制助学教育范畴内的平等性问题,顺应了民心。

  《若干规定》关于全日制助学教育的平等性体现在:

  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都以独立主体同处一个平台,平等办学,平等竞争,文件强调招生、教学、管理必须是同一主体,在办学的主体性上即不能搞联合、合作,更不能转让办学权。并且把这一条作为取消办学资格一票否决的内容加以明确。

  2、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在学校本部以外办学,涉及租赁场地、校外设点与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一样不再享有特权,必须履行相同的备案、申报、审批手续。

  3、《暂行规定》对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在跨地区招生、招生人员聘用、收费报备、办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做出了完全一致的规定。全日制自考助学在浙江不再有公办、民办之分,社会关注的、需要的是优质、专业的全日制助学院校。

  《暂行规定》这一系列平等办学的举措为从事全日制助学教育的各级各类机构提供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发展平台,特别是广大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摆脱了不平等政策屏障,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办学,这无疑是浙江教育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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