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便利、安全、安静,不受外界干扰,便于集中管理和疏导,具有通水、通电、通广播、通电话的条件,同时要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场、考点办公室、试卷分发室、答题卡验收室、医务室、广播室和保密柜。高考[微博]前还应布置大型宣传栏,划定考试区域警戒线,安装无线信号屏蔽仪及相应的设备。考点办公室必须安装固定电话。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金属探测仪、身份验证仪和无线信号屏蔽仪。
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点要公布考试科类及考场、医务室、饮水处、厕所(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内)等分布示意图,同时还要公布考场编号和考生座位起止号、考试时间表、《考生须知》(详见附件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举报电话,并设立曝光台。
第二十五条 考场应具备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前后门畅通等条件;考场布置要做到清洁、卫生,桌椅整齐,室内杂物和多余课桌凳以及墙上张贴的复习资料、图表、课桌内的书本和废纸、桌面上的字迹等必须清除。
第二十六条 各考场须在考生可视范围内配备一个挂钟(直径不得小于40cm),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以北京时间为准核对时间。
各考场须配备一把剪刀(裁纸刀或刀片),用于裁剪试卷袋外的塑料膜袋。
第二十七条 考场门口要张贴考生座次表(带考生图像和准考证号),在考场内靠近讲台处设立“小件物品存放处”,并张贴醒目标志,考场黑板统一书写鼓励考生的标语。
第二十八条 考场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每列间距在80厘米以上,桌口朝前,同时确保考生在视频监控范围内。考生座位号统一贴在课桌的左上角。
第二十九条 每个考点配备考点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考点主任由县(区)招生委员会指派。考点主任、副主任必须按要求履行职责(详见附件3、4)。
考点下设考务、宣传、保密、保卫、后勤(含医务人员)等若干个小组,各组组长和其成员都须选聘思想觉悟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纪律性强、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每个考点要设置答题卡验收室。答题卡验收室要配备足够的验收员和桌椅,以及封卡袋口所需浆糊、刷子等用品。
第三十一条 考点、考场应在开考前一天布置完毕。县(区)招生委员会须指派专人对考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每科考试结束后,除监考要检查考场外,考点还应指派专人对考点周围的监管死角及可疑的人或事进行清理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所有考点工作人员都应佩戴标志,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维护考试秩序,忠于职守,确保统考工作万无一失。考试时,监考人员必须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点领导、督考人员和巡视人员等,在无特殊情况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级招生委员会要选派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各考点做好考试工作。各级巡视人员要认真履行巡视职责,对考区考点出现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考试结束后,按隶属关系向各级招生委员会和考点反馈意见(详见附件2)。
第三十四条 加强考点的建设,建好考点档案,健全考点的检查评估措施。
第四章 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三十五条 试卷印制的规定:
(一)高考试卷、答题卡和评分参考由省招生委员会选定印刷厂,并监督组织厂家采取全封闭式印制、分装。印刷厂必须是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厂家。印刷厂必须按照与省招生办公室签署并经过法律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条款执行印制事宜。
(二)成立由省招生办主任担任组长的国家教育考试制卷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国家教育考试制卷工作。
(三)省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实施办法》,并上报教育部和省国家保密局备案。
(四)所有印制试卷入闱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书,严格执行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普通高校印制试卷工作安全、保密、准确、按时的进行。
(五)所有有关印制试卷的流程、规定等内容严格按照《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卷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试卷和评分参考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教考试〔2004〕2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和省招生委员会对接送、保管试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试卷接送过程中,现场不得少于二人。试卷接送专用车上不得搭载无关人员和试卷(卡)以外的其他物品。各级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试卷视频监控设备或GPS/ GPRS或RFID等技术手段,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能够随时监控到试卷运送情况。试卷运送到目的地后,录像由当地教育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人员共同立即回放,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试卷和答题卡分发和接收时,须当面清点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数量,检查密封情况并核实科目;履行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必须填写接收和发放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 试卷及答题卡从县(区)保密室进、出考点,必须有专人专车接送,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每科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办公室。试卷及答题卡出县(区)保密室进考点时,只许发当次相应的考试科目;试卷及答题卡出考点进县(区)保密室也只许收当次相应的考试科目。
第三十九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考试等期间,如发生失、泄密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按《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招委发[2008]15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 监考的选派、对调与培训
第四十条 统考前,各考区要严格按要求选聘好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是: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守纪律,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胜任监考和考务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专职的考务工作人员,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要按规定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行县(区)“双对调”监考,监考对调工作由市(州)招生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统考前,各考区要对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和考试有关的规章制度,监考人员必须履行监考职责(详见附件5、7、9)。
每科考试前各考点须对全部监考人员进行违禁物品(如手机、照相、摄像、扫描等设备)检查 ,禁止监考人员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
第六章 考 试
第四十三条 考试科目与计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
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成绩相加之和。
2.中职生
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34号)执行。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技能水平测试。考试内容按照《2015年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对口升学考试大纲》执行。
3.藏文民语类
藏文民语类继续采用“双记总分”办法。
①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文、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文、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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