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当天考试结束后,考点系统管理员须在纪检监察人员陪同下将当天考场及考务办公室(试卷分发室)影像资料异地备份、封存,待全部考试结束后上交县(区)招生办封存。所有考场影像资料属于考试安全信息,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封存一年,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阅、外传和销毁。
(八)每天考试结束后,各考点须组织人员在纪检监察人员陪同下对当天考试录像进行抽查回放,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九)试卷存放期间,各级保密室视频监控影像资料须每天异地备份,保存期为一年;并实行6小时回放制(即每天4次:0点、6点、12点和18点),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做好文字记录工作,同时进行上报。考点试卷、答题卡分发场所完成分发工作后,应立即对分发全过程进行回放,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同时进行上报(上报表格详见附件17)。
(十)考试监控标准工作流程
1.考试前1天再次对设备进行的调试、运行(按北京时间核准监控系统时间)。同时,关闭学校自配的所有监控设备。
2.第一科考前1小时,其他每科考前50分钟,系统管理员和视频监控人员到监控室做考前准备工作。
3.考试前35分钟,巡查考点考务办公室试卷、答题卡领取是否有序进行。
4.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巡查各考场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生是否有序的按规定进入考场。
5.考前20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分发答题卡,并进行条形码粘贴工作。
6.考前10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清点试卷。
7.考前5分钟,巡查监考人员是否准时分发试卷、考生是否有答题情况。
8.开考铃响后,巡查主监考是否正确监考、其他监考人员是否再次核对考生信息。
9.考试过程中,巡查监考员是否正确监考、考场秩序是否正常、考生有无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监考员是否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有无考生提前离开考场等。
10.考试结束前30分钟,巡查对准备提前离开考场的考生监考员是否核对发给该生的试卷及考试材料数量无误后再准其离开考场。
11.考试结束铃响,巡查主监考员是否维持全场秩序、其他监考人员是否按规定有序的收试卷、是否还有继续答卷的考生、考生是否有序的离开考场。
12.考试结束后,巡查考点考务办公室是否有序收、封试卷及答题卡。同时系统管理员应备份当科考试影像资料,交由组长封存。
13.巡查监控工作结束后,任何人不得独自滞留总监控室内。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在考试及有关测试过程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纪违规者,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在《考场记录表》上记载其详实的违规事实;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应当进行违规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当即或在本场考试结束时完成。
第六十条 考点主任应及时核实考生违规事实,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署处理意见。《考场记录表》作为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两名监考人员和考点主任必须分别签名确认。
第六十一条 考点办公室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向违纪、作弊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结束后,由考点或考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的考生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在艺术、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教育部有关文件处理。对在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艺术类及高考[微博]报名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法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九章 评卷、成绩公布查询及志愿填报
第六十三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招委会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中职生和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十四条 省招生委员会负责成立由评卷高校及参与单位组成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评卷工作。兰州大学[微博]负责理工类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文史类各科目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民族大学[微博]负责民族语言类文字翻译卷及汉语文科目的网上评卷;省教育厅职教处负责中职生考试科目的评卷。具体评卷的组织机构、分工、职责和工作流程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五条 高考成绩公布与查询
1.高考成绩查询:通过县(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选择168信息台、移动12580信息台和联通116114语音门户等付费查询;登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免费查询,网址:http://www.gszs.edu.cn和http://www.gszs.cn。
2.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5年1月中下旬,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舞蹈学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公室和西北民族大学网站公布。
3.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5年5月初,体育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公室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
4.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公布。2015年5月上旬,省招生办公室网站开通校考成绩查询。
5.中职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公布。
6.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招生办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7.考生的成绩以县(区)招生办打印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8.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到报名所在地县(区)招生办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招生办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招生办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或家长[微博]见面。
第六十六条 志愿填报
志愿填报的具体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手册》和《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执行。各地招生办公室和中学须加强志愿填报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章 录 取
第六十七条 我省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省招生办公室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行。
第六十九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各市(州)招生办公室、县(区)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建好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保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十条 考生的录取通知书由录取院校负责发放。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县(区)招生办公室检查“三证”后,调阅核准省招生办公室下发的考生录取信息无误后,发给考生纸质档案;若录取库中没有考生信息,则不得发放高考纸质档案。
第七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寄到县(区)招生办公室或中学后,要尽快通知考生领取。录取通知书必须由考生本人签字领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招生委员会备案。
附件:
1.考生须知
2.巡视人员工作“十五查”
3.考点主任、副主任职责
4.考点主任、副主任“十三要”
5.监考人员职责
6.考前的话
7.监考人员“十防”、“十不准”
8.验收员对答卷的“六查六看”
9.监考人员注意事项
10.系统管理员职责
11.监控员职责
1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13.甘肃省行政区划国标代码
14.甘肃省行政区划省标代码
15.甘肃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记录表
16.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使用备用试卷、答题卡、备用封签报告单
17.2015年高考试卷保管、分发监控回放情况记录表
18.甘肃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19.2015年甘肃省普通高考批次、志愿、投档模式及征集志愿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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