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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自考名师辅导:十五大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12/01 16:40  华夏大地教育网

  第二节 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论述

  【基本内容】

  一、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二、依法治国的三个必要性:

  1. 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2. 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3. 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以及精神文明等等的紧密联系。

  四、明确地提出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定义划清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法治的原则区别。

  五、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

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六、对近五年中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评价。

  七、又提出了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概念辨析】

  正确理解“依法治国”的含义:在我国的法治国家的思想中,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坚持“法治”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所以我们的“依法治国”就包含了不同于西方的内容,即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专制和依法办事三者的结合。

  【重点难点分析】

  1. 之所以说“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这是因为随着大量引进西方的市场经济的内容,我们发现光引进市场经济的内容不够,还必须引进市场规则,为此我们提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2. 之所以说“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因为邓小平同志提出,法治和市场经济一样是不具有阶级属性的,是人类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的共同成果,即法治是人类的一种制度文明;

  3. 之所以说“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因为现代国家越来越利用并重视了法律这样一种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工具。

  第三节 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一、基本条件

  1. 实行法治的社会的基本条件

  一般地说,实现法治国家必需具备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如经济比较发达,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当然,要有较完备的法律和较健全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机制以及较强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教育工作者等)队伍。

  2. 法治国家是近代社会才出现的,在古代和中世纪,除了个别时期外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

  3. 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二、基本原则

  (一)实体原则

  1. 依法治国或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原则或称价值原则,它是指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另一类是形式原则或程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2. 十五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即依法治国)的定义是很鲜明的,它指的是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

  3. 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1)生存;(2)安全;(3)民主;(4)自由; (5)平等;(6)人道主义;(7)共同福利;(8)正义;(9)和平;(10)发展。

  (二)程序原则

  1. 社会主义法冶的形式(程序)基本原则与“十六字方针”的关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所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我国加强法制具有重大意义,它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概述了依法办事的逻辑含义。但这一表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程序)原则,但并不代表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或形式基本原则。

  2. 正确确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形式基本原则

  (1)首先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总结本国法制发展的经验。

  (2)特别应注意我国已有的三个诉讼法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有些是三个程序法中共同适用的,有些是仅适用于个别程序法或其他法律中的基本原则。

  (3)应参考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经验,但仍应以我国现有国情为基础。

  【概念辨析】

  实体与程序、价值与形式

  实体与程序是法律理论中关于法的一种分类。所谓实体法就是表述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由于规范的内容中承载着立法者的目的和要求。我们讲的实体法就是一种价值的表达,所以书上把依法治国的实体原则也称之为价值原则。同时,程序法就是为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而设定的一些方式和步骤,因而也称之为形式原则。

  【难点重点分析】

  亚里士多德把“法治”的定义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即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应该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中包含了法治的两个方面,一是法治实现的形式,即守法,另一方面是法治的价值要求,即良法。在本节中所学习的依法治国的实体原则和程序原则与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认识是一致的。实体原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及的“良法”

  涉及法律内在的价值要求;程序原则就是亚里士多德法治定义中的“普遍服从”,因为有了好法,要真正去服从必须有实现这种好法的形式,即法律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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