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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自考名师辅导:依法治国与民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12/01 16:40  华夏大地教育网

  第四节 依法治国与民主

  【基本内容】

  一、民主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民主的概念

  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首先,民主包括国体和政体两方面,其实质是关于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以及掌握政权阶级采取什么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的问题。其次,民主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它是人们所追求的,因而是目的;从民主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角度看,它又是手段。最后,民主是历史的概念。它是在阶级和国家政权产生后问世的。随着阶级和国家政权的发展,民主也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表明世界上只有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民主,将来阶级和国家政权消亡时,作为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的民主也就不存在。

  (二)古代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

  (1)古代民主在希腊雅典获得高度发展。但古代民主制不是奴隶制国家的普遍形式,它只存在于很少一些城邦;即使在实行民主制的雅典,民主权也只属于少数人。

  (2)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成长,出现近代意义的民主。这种民主制度,承认公民在政治上享有自由和平等权利,国家的主要机关、主要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和法律至上的原则等。

  (3)资本主义民主以自由、平等学说为理论基础,在民主的主体上突破古代民主限于城邦公民即少数人的界限,把自由和平等扩展到整个社会;资本主义民主以分权制、议会制、普选制、两党制(多党制)作为民主的主要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但资本主义民主仍有深刻的局限性。它的理论基础是假想的天赋人权等学说,它的经济基础是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和绝大多数财富。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

  1. 经济基础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是全体人民的、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其本质和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资本主义民主实质上是少数人即主要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民主。

  2. 内容的广泛程度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具有广泛内容的民主。人民不仅享有一系列政治民主,还享有广泛的经济民主、文化民主和社会民主。资本主义民主一般不包括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

  3. 民主的保障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民主。人民对生产资料享有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使人民的民主权利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4. 民主的形式不同: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形式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在我国,民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资本主义民主则采取分权制、议会制形式。

  二、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民主的关系

  (一)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1.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

  2.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

  3.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

  4.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相应地,法制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1. 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

  2.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

  3.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另一方面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

  4. 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三、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1. 建设民主政治,不仅要将法制与民主紧密结合起来,使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作用;还要使两者相互渗透和融合,使它们在一定一样上成为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坚持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正是促成这种渗透、融合的有效途径。

  2. 法制的民主化是指在法制的各个环节上都坚持民主原则。

  (1)实行立法的民主化。使所立的法充分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

  (2)实行执法和司法的民主化。使执法和司法的过程成为维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的过程,成为依靠人民、争取人民支持帮助的过程。

  (3)实行守法的民主化。一切社会主体都要守法,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4)实行法律监督的民主化。动员和通过各个方面,来监督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

  3. 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四、正确认识法治的发展和我国法治的未来前景

  1. 我国民主和法制要健康、稳定、持久地发展,基本经验和途径之一,就在于丢弃人治,实行法治,建设法制国家。

  2. 建设法治国家固然是建设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条件,但如果仅笼统地强调推行法治、重视法制,仍然远远不够。在不同社会制度下都可以实行法治、重视法制,但并非都必然带来民主的社会形态。第二次

世界大战前法西斯国家中法治的破产就是明显的例证。我们所要追求的法治,应当是迄今为止最高形式的法治,即与现代世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主潮流相吻合的现代化的法治。

  3. 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既有状况仍然是落后的。这一历史规律决定我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前景,在整体上、全局上由落后走向繁荣和振兴,既是可能的,又是长期的。因为是可能的,我们有理由对未来社会与法治发展前景持乐观态;因为是长期的,我们又需要抱清醒的态度,需要做出比其他许多国家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所做出的更大的努力。

  【概念辨析】

  1. 民主与人民民主专政

  民主是一个从西方传播过来的价值观,在西方文化中民主观念包括以下基本的含义:(1)民主与君主相对而言:表达的是权力的来源问题,即现代价值观认权力来源于人民,而不是上帝;(2)民主与社会契约论相联系:主要表达权力的来源方式;(3)民主与法治相联系:即民主解决了权力的来源,而权力的运行靠法治的方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对西方民主观的一种发展,是西方民主观的社会主义化,它也表达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强调权力也应当归于人民,但同时它认为社会是划分为阶级的,所以权力的运用也必须因阶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就是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制。

  2. 民主、法制与法治

  就法制、法治与民主的关系而言,民主是产生法制与法治的前提,法治是具有一定价值(民主的、自由的)的法制,而法制则是为实现民主的要求,在法治观念的指导下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或依法办事。

  【难点重点分析】

  民主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民主化

  我们知道民主是前提,是一种价值,解决的是权力和法律产生问题,而法制是形式,是解决权力和法律的运行问题,所以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问题。从哲学的基本关系来说,二者是互相包含,不能分割的。民主的法制化就是讲民主在法制中,即民主具体体现在法制的形式中;同时法制的民主化就是讲法制这样一种形式承载的价值是民主,即法制在民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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