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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自考名师辅导:依法治国与国家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12/01 16:40  华夏大地教育网

  第三节 依法治国与国家政权

  【基本内容】

  一、国家的概念

  1.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含义:

  (1)国家是历史的范畴。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并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而消亡。

  (2)国家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维护自身利益、对社会进行政治领导的工具,其实质是一定阶级的专政。

  (3)国家是由一定的阶级本质和一定的组织形式组成的统一体。

  (4)无产阶级专政是国家发展的最高阶段。

  2. 国家的主要特征:

  (1)国家是政治实体,设有系统的国家机构体系。

  (2)国事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具有主权性,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国家权力具有普遍约束力,能施及全体居民。

  (3)国家兼有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种职能,这两种职能又通过行使对内、对外职能来实现。

  (4)国家是按地域范围组织起来的,有一定的领域范围,居民按地域来划分。

  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一)法有赖于国家

  1. 法的制定、变动和实施,依赖于国家。法是国家政权意志的表现,要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法,必须掌握和通过国家政权。法的制定、变动是这样,法的实施也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整个法的运行过程,离开了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机关的实际操作,是不可能的。

  2. 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都与国家直接关联。一国政权掌握在什么人手中,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居何种地位,决定一国的法主要反映哪些人的意志和利益,实现什么样的历史使命,表现出何种特点。

  3. 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在法的形式方面,不同的政体往往有不同的法的表现形式。

  (二)国家也有赖于法

  1. 国家政权获得者都需要以法的形式确认自己的政权是唯一合法的政权,表现国家的性质。规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使国家制度合法化。

  2. 国家政权掌握者必须用法的形式确定国家机构体系和组织形式,确定各种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各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各机关的相互关系,确立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体制,使整个国家机器按一定的轨道精确而有效地运转。

  3. 法可以用它的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使国家职能得以有效实现。国家职能要通过国家任务和国家活动体现出来,在现代国家,国家任务和国家活动都需要依据法的规定来进行。

  4. 没有法的制约,国家政权和国家机构的运作,就有可能背离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

  5. 法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帮助建立和保持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国家政权。

  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 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1)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民主革命的胜利是与成功地实现工农联盟分不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继续取得成功,也必须坚持工农联盟。

  (3)广泛的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原则。

  (4)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结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对全体人民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在我国,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只适用于敌人;只有对人民实行民主,才能有效地对敌人专政;只有对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才有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

  1.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社会主义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法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政权意志的表现,是由这个政权的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和存在,社会主义法就不可能产生和存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就不可能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2. 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国家机构和实现其职能所必需的。国家政权的性质、组织形式,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和职权范围,国家的内外职能、任务及完成任务的途径和方法等,都需要由法来确定。法还起着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的作用。

  (三)法对人民民主专政的作用

  1. 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

  2. 它确立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权限及相互关系,使各个国家机关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严密的、有组织的国家机构体系。

  3. 它确认和保障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相结合。宪法确认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一系列民主权利。同时,法律规定了各方面的犯罪构成;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规定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要严加惩处;还规定了惩罚和改造、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概念辨析】

  国家的两种职能与法的两种作用的关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和法学的观点,国家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阶级职能,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而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公共职能和阶级职能。我们会发现,法的两种社会职能与国家的两种职能是一致的。原因在于国家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着法,国家作为一种阶级压迫的工具,为了实现阶级压迫的目的,国家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完成,而法律就成为国家实现自己这两种职能的重要工具,所以法律的作用也就和国家的职能是一致的。

  【重点难点分析】

  治理国家不仅要依靠政策还要依靠法制

  党对国家的领导,需要通过国家政权来实现,而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运转单靠政策不行,还必须靠法。现代国家应当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国家。这种国家必须依法办事。现代社会生活、公民生活对法的依赖性是以往时代所无法比拟的。在这种情况下,更注重法的调整,从而给社会生活、公民生活指明清楚而具体的道路,提供明确而周详的法律规范,就成为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权的特别重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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