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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自考名师辅导: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5/12/01 16:40  华夏大地教育网

  第二节法与经济体制改革

  【基本内容】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从来的改革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以崭新的社会制度取代旧的社会制度的改革。这种改革同现存社会制度的矛盾是对抗性的,改革不能由这个社会的统治者来进行,而是由代表当时新生产力方式的先进的社会力量来进行,改革的结果不是使这个制度完美无缺,而是用一种新制度代替现存的制度。这种改革不是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另一种改革则是在同一社会内部的改革,它主要是改革现存社会制度中的不合理的环节,纠正它的弊病。这种改革同现存社会制度的矛盾在通常情况下,是非对抗性的,因而这种改革一般是由这个社会的统治者或管理者进行的,改革的目的和结果是使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得到完善。我国当前的改革就是最后一种,所以说,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原因: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制度在本质是好的,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优越性没有充分的发挥。在管理方面权力过分集中,政府和企业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在分配方面平均主义严重。结果造成了企业好坏一个样,职工多干少干一个样,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使本来应该生机昂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因此,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

  二、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

  (一)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制建设发展

  1. 改革加建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进程;

  2. 改革推动着法的体系建设。随着改革的发展,这一阶段法的体系建设在总体上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3. 改革促进着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在改革推动下,这一阶段我国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朝着完善化的方向有过多次迈进,形成了一个多级并存、多类结合而以国家立法权为主导的新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4. 改革促进司法战线发生一系列变化。一是促使司法队伍扩大,二是促使司法人员提高业务水平;

  5. 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的意识。

  (二)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1. 法可以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进行,并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普遍性、强制性,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也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

  2. 法可以将改革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地、成功地、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3. 法可以发挥它的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三、正确处理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复杂性、渐进性和探索性之间的矛盾

  1. 正在我国进行的这场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渐进的过程,由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需要经历一个新旧两种体制交替并存的复杂的、逐步过渡的阶段,而法要求具有稳定性。这样,改革的复杂性、渐进性与法的稳定性就会发生矛盾。另一方面,这场改革又是一个探索的过程,一些重大的改革需更经过试验。这样,改革的探索性与作为主要是经验总结的法之间,与已过时的法之间的矛盾也是回避不了的。

  2. 但从整体上说,这场改革与我国社会主义法不是也不能是在根本上相抵触的。相反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根本使命等多方面是一致的、相适应的,并且这种一致性和适应性还是主要的。

  3. 法与改革既相矛盾、又相适应并且相适应的一面还是主要的情况,一方面决定了不应当也不可能期望每一项具体的改革都要在法的范围内进行,要求预先制定一整套完备的、成熟的有关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然后按图索骥似地进行改革,是不切实际的;另一方面更决定了应当也可能将改革在整体上或总体上置于法的范围内进行。

  (二)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自我要求

  1. 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改革的方式决定的。这场改革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而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府必须依法领导和管理国家大事。

  2. 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是保证社会安定的需要。改革的进行,只应该促进而绝不能损害社会的安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国家财力的加强。耍做到这一点,就要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因为法是社会安定的保障。如果抛开法来进行改革,法制就难稳定,就会对它的保障社会安定的作用发生负面影响,就难实现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国家财力的加强。

  3. 改革的历史和现实经验也表明,改革与法一般都是紧密伴随的。

  (三)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

  1. 我国改革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改革能在法的范围内进行。目前我国进行的是使社会主义制度得以自我完善的改革,其目的同社会主义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促进生产力更快地发展,推动社会主义事业更快地前进。因此我国改革能够在法的范围内进行,而不必抛开现有法律制度来进行。

  2. 我国已初步具备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的法制基础。立法方面,20年来有重大进展,制定了大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了新的立法体制,为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提供了立法基础。司法方面,队伍正在壮大,人员素质正在提高,机构正在健全,为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奠定了司法基础。特别是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改革的精神,确立了改革的大政方针,还反映了不少关于改革的基本内容。所有这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改革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提供依据和法制条件。

  3. 全民的法的意识正在提高,法制教育和科研正在深入,司法人员的法律修养正在加深。这些就为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或观念条件。

  (四)要加快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的发展

  1. 要使改革在法的范围内进行,单有宪法和重要法律的原则规定还不够,还必须及时制定与宪法和重要法律确认的改革原则相一致的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尽快建立门类齐全的、完备的法的体系,将通过改革已趋于稳定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形式固定下来。

  2. 立法是慎重的大事,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许多社会现象未定,要抓紧立法,尽快立法,更是困难。但慎重和困难同抓紧和尽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立法史上,在剧烈的社会变革面前用不长的时间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事例并不少见。拿破仑执政后,在社会大变动的历史时期,短短的时间里,便主持编纂了包括《法国民法典》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典,便是例证。从一定意义上说,在变革时代,立法事业更有生命力。

  3. 现在我们也确实具备了抓紧立法、迅速制定与改革基本适应的大批法律、规章、法规的有利条件。因为:有党和国家关于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作为立法的指导和依据;有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和成功经验作为立法的实践基础,有近50年的立法经验和教训可资借鉴。

  (五)要善于分析处理改革与法的冲突问题

  1. 改革与法的冲突有其必然性。

  2. 要辨证地分析这种冲突:第一,判断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是看它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第二,要分析法方面的情况。分析与改革发生冲突的法,主要就是分析该法是否同宪法中的改革原则、精神相符合。

  3. 改革与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宪法和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发生这种矛盾时,应当坚持宪法原则,阻止这种改革发生或暂不让其发生。二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那些与宪法的改革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主要也是阻止这种改革发生,同时要修改与宪法原则不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三是好的改革、正确的改革与有关不适合改革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这种矛盾发生时,应当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在没有修改之前,不能用它们束缚改革的手脚。因为,同好的、正确的改革相冲突的法,必然是同确立了正确的改革原则的宪法相矛盾的。遵守这样的法不仅会扼杀改革,而且是违宪的。

  【概念辨析】

  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

  经济体制是某有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所采取的具体形式,是生产、消费、流通等各个环节构成达到整体形式形式、具体表现

  经济制度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以及分配制度构成的整体 内容、实质内容

  【重点难点分析】

  正确理解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

  正在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经济手段的改变,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方式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根本任务、社会作用,与改革的性质、目的是一致的,法的规范作用与改革的方式也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有必要也有可能促进和保障改革。同时,这场改革,实际上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之相联的其他种种社会关系的重新组合,而调整社会关系正是法的最主要的职能,这也决定了用法来促进和保障改革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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