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确认、签字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微博]材料袋。
20.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等现象发生。
在体检过程中,《考生体格检查表》应安排专人传递,非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不得接触。
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院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21.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不超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但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22.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3.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
24.我省高考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25.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作为外语科考试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26.报考外语及涉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6月9日进行的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县(市、区)招生办要做好外语口试组织工作,按时报送外语口试成绩信息。
2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加授汉语的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用汉语授课并加授蒙语的蒙族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从小学起就读朝、蒙族语言文字授课学校的我省籍其他民族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用民族文字答卷(含用汉语答卷加试蒙古语文)的少数民族职业高中高考生和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按50%计入高考语文科总分,但折算后的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朝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语文科考蒙语文。朝语文(或蒙语文)成绩按50%计入高考语文科总分。
蒙文授课考生,高考用蒙语文答卷的考生除外语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古语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发给汉文对照卷。
28.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分为文化基础和专业综合两类。
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限英、日语),满分各为150分;专业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750分。
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专业综合和专业技能。专业综合满分为100分,专业技能满分为200分,专业技能采取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核。
报考对口升学艺术类的考生,专业技能考试将在报名结束后进行,由指定的招生院校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地点详见有关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
文化基础、专业综合和专业技能考试的命题范围按省教育厅颁发的《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考试纲要》(2008年版)执行,招生专业及考试科目按《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对口招生部分专业和考试科目的通知》(吉教职成字[2008]11号)执行。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朝族对口升学考生,数学、外语科目翻译成朝族文字,考生用朝文答卷。专业综合卷和专业技能卷,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汉文作答。
29.高职高专院校提前单独招生考试,具体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见《关于做好吉林省2015年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招委字[2014]12号)。
30.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本省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统一考试;各级招生办在当地政府和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与管理本地区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全省统一考试。
考区应设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
各考点必须设有主考室、高考指挥平台(原则上主考室、高考指挥平台、电子监控室应设在同一室,或者临近房间)、考务室、保密室、医务室(对于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的考生,应由楼层副主考送至医务室,其他考务人员不得随意接触考生)、司铃室、违规考生休息室。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须为教育考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考务室要能容纳所有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并编排与考场编号相对应的监考人员坐位编号,保证试题(卷)的复查、封装和验收万无一失;看守试题(卷)人员须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
每个考场安排30人。按7887方式(需按5行×6排方式摆放桌椅的考场,由县级招生办提前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摆放桌椅,必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确保在电子监控全覆盖前提下占用教室最大面积,剩余桌椅全部搬出考场。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座位图一科一换,同一考试时间内所有科目的座位图相同,不分文史、理工类和语言文字答卷。
31.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负责,招生委员会负总责。各级招生委员会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机构指定3名以上人员,根据本考区考试需要,共同负责监考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选聘工作。
各考区根据本地考场数,按每个考场选聘2名监考人员,并按不少于20:1的比例选聘备用监考人员。选聘的监考人员必须是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熟悉考务和监考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身体健康,未发生过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当年无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高考工作,原则上高中教师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普通高考的,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各县(市、区)招生办于5月25日前,将选派(选聘)的监考人员和副主考名单报各地区招生办,由各地区招生办统一确定各考区、考点和考场的当地和异地监考人员、副主考名单。监考人员名单必须密封存放在保密室,在每科考试前移交给各考点。
各考点要严格按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办确定的监考人员名单安排各考场监考人员。在当天每科考试前,由教育行政部门、考点主考和招生办人员(3名以上)共同拆启监考人员密封袋,宣布各考场监考人员名单,依据监考人员名单安排所监考场,不准擅自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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