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7)

2015年06月05日11:10  新浪教育 微博    收藏本文     

  93.取消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享受照顾政策和不具备高考[微博]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A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B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

  C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考生;

  D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

  (2)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上述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94.调整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所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5年1月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取消加分资格。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99.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生,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照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的加分标准给予照顾。

  100.上述照顾分数不累计,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101.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填写《照顾加分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经各级主管部门终审确认后,由考生高考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或考生所在中学负责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档案)。各类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另文通知。

  102.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具有高考照顾加分资格荣誉称号的评定(评选)活动,应在当年的4月10日前进行,并及时将其相关表彰决定(名单)报送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县(市、区)招生办。当年4月10日(含)之后评定(评选)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当年无效。

  十三、信息公开

  103.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我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包括录取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录取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录取时间安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104.录取院校要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必须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和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10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106.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107.各级招生办要统一组织高考成绩有异议考生的查询工作,查分,不查卷。高考录取期间的每天22时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当天有关院校的录取考生信息发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招生办,考生可凭《准考证》免费查询录取信息。各级招生办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108.考生可通过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jledu.gov.cn)、吉林省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吉林教育电视台网站(网址:http://www.jletv.cn)、相关媒体和各地区招生办查询高考成绩及录取结果。

  10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不允许各地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违者按教育部和省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0.考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院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高考纸介质档案、照顾加分原始证件等相关材料,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复查不认真或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复查人员的责任。院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高考报名地的县级招生办。

  111.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信息(名单),并在正常报到截止日后20天之内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四、招生经费

  112.考生报名时,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考务费。

  113.体检费按卫生部门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

  114.经我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除军事、武警院校外,普通本科、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30元。独立学院(民办)本、专科(高职)院校每录取一名新生,须交纳招生费50元。

  十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15.考生在高考(含体育类、艺术类省统考和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或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吉林省有关规定处理。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违规客观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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