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2015年审批设置中东部地区本科学校,同时审批部分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教育部部将组织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对申报设置的高等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现将列入专家考察的36所中东部地区申报设置本科学校和9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向社会公示。
2015年列入专家考察的申报设置中东部地区本科学校名单(36所) | ||||
序号 | 申请建校名称 | 建校基础 | 申报单位 | 备注 |
一、更名大学(18所) | ||||
1 | 河北地质大学 | 石家庄经济学院 | 河北省 | |
2 | 山西中医药大学 | 山西中医学院 | 山西省 | |
3 | 锦州医科大学 | 辽宁医学院 | 辽宁省 | |
4 | 上海电力大学 | 上海电力学院 | 上海市 | |
5 |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 上海市 | |
6 | 苏州科技大学 | 苏州科技学院 | 江苏省 | |
7 | 徐州医科大学 | 徐州医学院 | 江苏省 | |
8 | 淮安大学 | 淮阴工学院 淮阴师范学院 |
江苏省 | |
9 | 浙江海洋大学 | 浙江海洋学院 | 浙江省 | |
10 | 中国计量大学 | 中国计量学院 | 浙江省 | |
11 | 安庆师范大学 | 安庆师范学院 | 安徽省 | |
12 | 景德镇陶瓷大学 | 景德镇陶瓷学院 | 江西省 | |
13 | 赣南师范大学 | 赣南师范学院 | 江西省 | |
14 | 河南中医药大学 | 河南中医学院 | 河南省 | |
15 | 湖北师范大学 | 湖北师范学院 | 湖北省 | |
16 | 广东药科大学 | 广东药学院 | 广东省 | |
17 |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 广东省 | |
18 | 广东医科大学 | 广东医学院 | 广东省 | |
二、新设本科(17所) | ||||
19 |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 河北省 | |
20 | 河北护理学院 |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河北省 | |
21 |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 河北省 | |
22 | 山西能源学院 |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 山西省 | |
23 | 山西警察学院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 山西省 | |
24 | 辽宁石油化工学院 |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校区 辽宁大学辽阳校区 (资源) |
辽宁省 | |
25 | 哈尔滨音乐学院 | 哈尔滨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资源) |
黑龙江省 | |
26 | 浙江医学院 |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浙江省 | |
27 | 亳州学院 |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安徽省 | |
28 | 福建商学院 |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 福建省 | |
29 | 厦门医学院 | 厦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福建省 | |
30 | 南昌幼特师范学院 |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江西省 | |
31 |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 |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教育学院 |
河南省 | |
32 | 河南工学院 |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 河南省 | |
33 |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 中州大学(专科) | 河南省 | |
34 | 汉江师范学院 |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湖北省 | |
35 | 琼台师范学院 | 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海南省 | |
三、合并调整(1所) | ||||
36 | 邵阳学院 | 邵阳学院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湖南省 |
2015年列入专家考察的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名单(9所) | ||||
序号 | 申请建校名称 | 建校基础 | 申报单位 | 备注 |
1 | 沈阳科技学院 | 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 | 辽宁省 | |
2 | 温州商学院 | 温州大学城市学院 | 浙江省 | |
3 | 安徽信息工程学院 | 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 | 安徽省 | |
4 | 郑州工商学院 | 河南理工大学万方科技学院 | 河南省 | |
5 | 信阳学院 | 信阳师范学院华锐学院 | 河南省 | |
6 | 安阳学院 |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 河南省 | |
7 | 武汉传媒学院 |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 | 湖北省 | |
8 | 武汉华夏学院 |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 湖北省 | |
9 | 武汉长江学院 | 武汉大学珞珈学院 | 湖北省 |
公示时间为9月11日至18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或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均可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有关反映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我们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有关问题的书面意见请于9月18日以前,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扫描件)方式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校设置处;邮编: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7770,66097165。
电子邮箱:shzhchu@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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