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4〕10号),为依法保障海淀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教委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海淀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积极推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认真组织实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
(三)坚持依法规范操作,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海淀区申请入小学,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淀区户籍;
2.具有本市其他区县户籍,实际居住地在海淀区(需提供相应的房产证明);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京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入学方式
(一)小学入学方式
按照北京市教委文件要求,凡符合入学条件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通过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参加海淀区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全家户口簿、住房证明等资料,随监护人到责任学校进行信息审核,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需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相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取得《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监护人到居住地对应学校联系就读。若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由学区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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