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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答疑汇总问题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08/25 15:49  中华会计网校

  1.【问题】有判断题说税法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应当判断为错,可教材不是这么讲的吗?

  【解答】注意教材是讲:税收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⑴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
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⑵无偿性: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⑶固定性: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税收的特征并不等同于税法的特征。税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一样,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其具有一般法律规范的共同特征。但由于税法是以税收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具有自己以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⑴税法结构的规范性: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或统一性,一般国家都实行“一法一税”,即按照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各个税种虽然不同,在就基本的税收要素而言,每部税法都是一致的。

  ⑵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统一性:有关纳税程序方面的基本法,除《税收征管法》以外,更多、更具体的税收程序规范是体现在各个税种当中,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具体程序,以及违法处理程序和税务纠纷的解决程序等。所以税法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实体法或是程序法,而是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统一。

  ⑶税法规范的技术性:为满足税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保障税收征管的有效,在税法规范的设计中体现出技术性,例如税率、税目、减免税优惠、税务登记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等。

  ⑷税法的经济性: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其存在具有一定的经济原因;在复杂的经济运行中,税收不仅能满足财政收入,更重要的可以作为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税法的经济性来源于税收的经济属性。

  2.【问题】什么是税收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解答】(1)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地原则可称为来源地国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税收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是否为本国公民或居民。

  (2)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可称为居住国原则,按此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它依据纳税人与本国政治法律的联系以及居住的联系,来确定其纳税义务,而不考虑其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领土疆域之内。

  3.【问题】教材讲到,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如何理解?

  【解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不论是自然人还是国家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谁也不享有任何的特权。但这是从法律地位上来讲的。具体到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规,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又是不对等的。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纳税人则相反,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根源在于税收是国家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产或收益,必须采用强制手段才能达到目的。赋予税务机构较多的权利和要求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恰恰是确保税收强制性,以实现税收只能通过法律得到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不仅表现在税法总体上,而且表现在各单行税法、法规中;不仅表现为实体利益上的不对等,而且表现在法律程序上的不对等。但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只能存在于税收法律关系中。

  4.【问题】请问老师,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个意思吗?

  【解答】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纳税人是指一切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当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给他人的,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被转嫁或转移的他人才是真正的负税人。在不存在转嫁和转移的情况下,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

  存在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价格和价值背离引起的税负转嫁或转移造成的。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国家为了调节产业,有计划的将一部分的税负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例如对烟、酒征收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价值上下变动,当某些商品的市场需求大于厂家的供给时,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把税款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得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5.【问题】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解答】纳税人是真正承担纳税义务的人,而扣缴义务人只是因为与纳税人发生了某种经济联系,法律便赋予其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只是附有代缴的义务,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6.【问题】教材中各个税种都介绍了纳税期限,可有时好像是在讲纳税期间有多长,有时又在讲多长时间汇算纳税,到底纳税期限是个什么概念?

  【解答】其实教材在讲解纳税期限的时候,相关概念显得有些混乱。我们用“纳税时间”来更好的说明这些问题。

  纳税时间包括纳税间隔期(隔多长时间缴一次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纳税申报期(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有多长)等纳税时间概念。

  (1)纳税间隔期的长短,应根据税种的不同、税款的大小、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确定。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中规定的纳税间隔期一般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3个月、1年和按次等几种。

  (2)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一般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3)纳税申报期是指从纳税间隔期结束后到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间,主要根据纳税间隔期的长短来决定。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有4种情形:

  纳税申报期

  纳税间隔期纳税申报期

  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期满后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0内清缴

  以1个月和3个月为一期的期满后10日内缴纳税款

  以1年为一个纳税间隔期的先在年度内按期预缴,次年3个月(或4个月或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按次纳税的在应税行为发生后的7日内纳税

  7.【问题】请问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

  【解答】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

  8.【问题】教材中多处提到计划单列市,请问是指什么?

  【解答】计划单列市是指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

  9.【问题】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是什么意思?

  【解答】这是针对不同层级的法律在发生冲突的时候,适用法律的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组成。这些法规按照其效力从高到低组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法律体系。税法作为与经济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部门,大量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定都是由低级的法规制定。不同层级的税法规范之间可能存在相互矛盾,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明确了这种法律冲突时适用法律的原则,即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10.【问题】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何理解?

  【解答】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当对某些税收问题需要作出特殊规定,但是又不便于普遍修订税法时,即可以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即排斥普通法的适用。不过这种排斥仅是就特别法中的具体规定而言的,并不是说随着特别法的出现,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即告废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11.【问题】怎样理解税收执法中的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解答】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可以进行效力等级的比较。国际法规范是由全世界所认同的,它拥有约束主权国家的效力,而国内法则通常不能约束“主权行为”,所以国际法规范具有高于国内法规范的效力。

  12.【问题】请解释一下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并举例说明。

  【解答】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程序从新”,是因为程序税法具有程序性问题,不应以纳税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判定新的程序性税法与旧的程序性税法之间的效力关系。而且程序性税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其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也不违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例如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而不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而在征收管理中计算滞纳金和罚款则适用2001年5月1日颁布的税收征管法而不是2001年5月1日以前的税收征管法。

  13.【问题】某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于2002年2月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今年1月,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先后通知该公司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该公司究竟应该向国税机关还是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该公司应当向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2002年开始,我国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同时第七条规定:“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该公司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4.【问题】起征点和免税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起征点不等于免税,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营业税法规规定,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

  两者的区别是:起征点是不需要纳税,即没纳税义务;免税是应该纳税而国家减免,有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实际交纳,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由于起征点是决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所以一般只有国务院才能设立起征点,而免税则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税务总局也可以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掌握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是不到不征,达到或者超过全额征收;免征额是不到不征,达到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

  15.【问题】请问考试时哪些税种的税率会给出,哪些需要记忆?

  【解答】一般来说,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9级和5级累进税率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的税率需要记住,其他税种的税率则不用记,考试时会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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