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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答疑汇总问题二

http://www.sina.com.cn 2005/08/25 15:49  中华会计网校

  1.【问题】增值税有什么样的特点?

  【解答】我国增值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
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

  2.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所谓中性税收是指国家在设计税制的时候,不考虑或基本不考虑税收对经济的

宏观调控作用,而是由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政府不施加任何干预。政府在建立税制的时候,完全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增值额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是因为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叠征税因素。此外,增值税税率档次少,即使采取了两个档次的税率,但绝大部分货物一般都是按照一个基本税率征税,这样不仅使得绝大部分的税负都是一样的,而且同一货物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的整体税负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使得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从而使得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税收的特点。

  3.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增值税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在这里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转缴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消费者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同转给了最终消费者。可见,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4.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看,无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或是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税额逐次征税。

  2.【问题】为什么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如何理解价外税?

  【解答】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交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 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 ,消费税税率是 10% ,我们看以下计算: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消费税税率为 2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 20-10)×100-400=600(元)

  由上述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3.【问题】商场领用自销货物,应当如何处理增值税?

  【解答】这个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对于商场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商场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算销项税金;第二,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商场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第三,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应计算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问题】餐饮业销售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5.【问题】寄售和代销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解答】寄售和代销都是从事商品销售业务,而且销售方都没有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在委托方或寄售方,这是其共同点。

  国内寄售和代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寄售是按寄售人确定的价格来销售,销售方一般不得加价,而且是通过专门的寄售商店来销售,这也是寄售商店的主营业务;而代销方可以按委托方确定的价格来销售,也可以加价来销售。

  6.【问题】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问题】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后续服务的费用支出,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计税?

  【解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8.【问题】对纳税人 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解答】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使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9.【问题】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中,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也不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180万元),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0.【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提到的“会计核算健全”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判断会计核算健全的主要标准是:纳税人是否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否为税务机关提供核算上述数据的会计资料。

  11.【问题】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的税率是多少?

  【问题】最初我国规定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的税率是13%,但是由于自来水公司很难取得进项税,所以税负较重,因此国家为了鼓励自来水事业的发展,决定降低自来水公司的税率,改为6%。至于其他非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的情况,由于我国自来水属于专营事业,所以其他公司销售自来水不享受国家的优惠税率,只能按13%缴纳增值税。

  12.【问题】教材提到农产品是免税的,为何还有13%的增值税税率?

  【解答】免税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产品则要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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