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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答疑汇总问题十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08/25 15:49  中华会计网校

  1.【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概念的区别与共同点是什么?

  【解答】二者都是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区别主要在于,一般来说,从国家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叫“土地使用权出让”,从其他企业或单位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叫“土地使用权转让”。

  2.【问题】为什么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要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建设部第96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房产作价入股,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新成立的企业法人,投资者同时取得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转移应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并领取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这样既与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相一致,且在契税征收过程中简便易行。

  3.【问题】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缴纳契税吗?

  【解答】获奖方式一般是国家对单位、个人所做出某项突出贡献或者参加社会活动而给予的奖励。如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

中奖者的房屋。其土地、房屋权属是无偿转移,应属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或者房屋赠与。因此,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4.【问题】继承房屋、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在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5.【问题】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解答】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6.【问题】由于股权变动,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对纳税人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按契税法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契税。

  7.【问题】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8.【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时,应照章征收契税。

  9.【问题】抵押的房地产不征收契税?

  【解答】房地产抵押是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的抵押关系,它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法将房屋折价抵作价款或变卖优先得到清偿。房地产抵押没有改变土地、房屋权属,因此对抵押行为不征收契税。

  10.【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从中剔除,不缴纳契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11.【问题】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解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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