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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答疑汇总问题四

http://www.sina.com.cn 2005/08/25 15:49  中华会计网校

  1.【问题】请问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怎样规定的?

  【解答】(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
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作出了如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2)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问题】如何理解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解答】确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立足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状况,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为原则,主要是这样五类: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护肤护发用品、汽车轮胎。

  3.【问题】某酒厂生产的白酒所用原料既有外购粮食,又有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原料比较复杂,生产出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无法分清,税务机关说该厂生产的白酒应该按粮食白酒的税率25%缴纳消费税,而不能按薯类白酒税率15%缴纳消费税。请问这样说对吗?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第二款规定:

  (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酒基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适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该厂生产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既有外购粮食,又有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原料比较复杂,生产出的白酒所用的原料无法分清,应该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所以税务机关说的是正确的。

  4.【问题】某企业以生产粮食白酒为主,去年10月份,企业以粮食白酒为酒基,加入适量药材试制了一批滋补酒,销售后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计算缴纳了消费税。近日,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后却要企业补缴消费税,这是为什么?

  【解答】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 [1993] 153 号)中,对复制酒,作如下解释: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但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规定:“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试制的滋补酒不能再按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消费税,而应按粮食白酒25%的税率计算消费税。

  5.【问题】消费税中的应税汽车轮胎的范围是什么?

  【解答】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 [1993] 153 号)中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加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各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他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6.【问题】请问在消费税税目中没有货车一项,但为什么厢式货车需要缴纳消费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中明确的规定,微型厢式货车要征收消费税。主要因为,从调查的情况看,微型厢式货车主要用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货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7.【问题】就应税消费品而言,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其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

  【解答】用“消费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的销售额”相对照,可以发现这两个税种的“销售额”具有以下共同点:

  (1)两个税种的销售额都是“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消费税为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两个税种的销售额都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

  (3)两个税种的“价外费用”所包括的具体收费项目是相同的。

  由此可能得出这样两点结论:第一,就应税消费品而言,消费税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同一概念,其内涵与外延是完全一致的;第二,两个税种的计税依据都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对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既要征收增值税,又要征收消费税,且征收增值税与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同一个数字,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价两税”。

  8.【问题】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应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⑴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⑵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⑶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计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9.【问题】请问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在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上有什么不同吗?

  【解答】对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均不用缴纳。但当其逾期未收回并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格计算增值税,但不用缴纳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对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10.【问题】请问如何理解“单一从量计税的消费税可以包括在增值税的组价里,复合计算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从量计算的消费税不构成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解答】消费税何时计入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总结如下:

  在增值税组价中,对于需要征收消费税的产品而言:

  1.当是单一从量征收消费税的,包括从量征收部分;

  2.如果是复合计征消费税的,只包括从价计征的消费税部分,不含有从量计征的部分。

  所以可以将增值税的组价公式作如下总结:

  1.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的产品: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2.需要征收消费税的产品:

  1)单一从价计征消费税的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单一从量征收消费税的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3)复合计征消费税的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1.【问题】请总结一下已纳消费税抵扣的问题。

  【解答】已纳消费税的抵扣,在教材中讲解了两种情况,一是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二是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

  外购已纳消费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情况。

  ⑴在一般的情况下:

  要符合这样几个条件,1是生产企业购进已纳消费税的产品是用于连续生产,必须有生产的过程;2是生产的产品与购进的原材料是同一个消费税税目;3是必须是从工业企业购进或是进口的,不能是从商业企业购进;4是这几类产品是税法所列特定的七种消费品。

  其政策就是加工的消费品在销售的时候缴纳消费税,可以抵扣外购已纳消费税。

  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1是购进的酒类或是酒精连续生产的酒类产品的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2是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首饰,由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所以也是不能执行这个政策抵扣已纳消费税的。曾有人问,那么金银首饰的情况,能否在零售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由于国家并没有规定可以在零售环节抵扣已纳消费税,所以是不能抵扣的。

  ⑵一个特殊的情况: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我们可以将其可以分解为条件和政策两部分:

  ①条件:1是自己不生产这几类商品的工业企业;2是购进后就销售,没有加工的过程;3是必须是这四类商品,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4是这些都是半成品。

  ②政策:购进直接销售的征收消费税,并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一般的情况是购进后直接再销售的,不用缴纳消费税,同时也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这个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直接销售的征收消费税,并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

  对于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情况。其条件与外购已纳消费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中一般情况相似,只是将外购的产品变为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2.【问题】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否为纳税人?它与消费税基本法规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解答】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这里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与消费税基本法规的规定有所不同。消费税基本法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是纳税人,受托方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具体到金银首饰,根据前述规定,并非所有的委托加工行为都产生纳税义务,只是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时才产生纳税义务。这样,为便于税收征管,将纳税人确定为受托方。委托代销是指其他经营单位零售。由于实际从事零售业务的单位是受托方,零售行为的发生地也在受托方,因此,纳税人必须是受托方。

  13.【问题】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解答】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14.【问题】铂金首饰是在生产销售环节还是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解答】铂金首饰,俗称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财税[2003]86号),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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