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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答疑汇总问题三

http://www.sina.com.cn 2005/08/25 15:49  中华会计网校

  1.【问题】为什么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如何理解价外税?

  【解答】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
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交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 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 ,消费税税率是 10% ,我们看以下计算:

  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消费税税率为 20% ,则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 20-10)×100-400=600(元)

  由上述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2.【问题】税法教材增值税一章中提到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吗?

  【解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非应税项目,比如销售货物对于营业税来说就是非应税项目。

  3.【问题】商场领用自销货物,应当如何处理增值税?

  【解答】这个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对于商场从销货柜台领取办公用品用于内部经营使用的,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商场应在领用时办理内部领用手续,不得开具发票,也不用计算销项税金;第二,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香烟用于招待客户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属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商场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不应开具发票;第三,对于商场从柜台领取商品用于赠送他人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应计算销项税金,同时允许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问题】餐饮业销售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

  【解答】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5.【问题】寄售和代销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解答】寄售和代销都是从事商品销售业务,而且销售方都没有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在委托方或寄售方,这是其共同点。

  国内寄售和代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寄售是按寄售人确定的价格来销售,销售方一般不得加价,而且是通过专门的寄售商店来销售,这也是寄售商店的主营业务;而代销方可以按委托方确定的价格来销售,也可以加价来销售。

  6.【问题】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解答】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做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问题】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后续服务的费用支出,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计税?

  【解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8.【问题】对纳税人 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解答】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使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9.【问题】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中,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也不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解答】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或180万元),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0.【问题】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7%还是13%?

  【解答】除原油和盐按17%,其他的矿产品按13%。请参考下面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1994年4月27日(1994)财税字第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清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选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11.【问题】教材中规定对旧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但是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税,这不矛盾吗?

  【解答】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已经不能按照原来的用途使用。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一段时间。它们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12.【问题】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按照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问免税是免的什么税,如果免的是增值税,为什么又征收4%的增值税?

  【解答】免税商店是指免征进口或出口关税的商店,并不免征增值税。

 13.【问题】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以物易物、抵债、投资方面,应按纳税人同期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但是否需要计算增值税?如何计算?

  【解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这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依据:

  ⑴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率

  14.【问题】视同销售是否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不是的,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1)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果以上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5.【问题】老师能否总结一下运费作为价外费和计算进项抵扣的情况?

  【解答】当销售方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是作为价外费,销售方计算销项税额;当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费作为计算进项抵扣的依据。注意这是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费,而不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因为支付给销售方,是不可能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的,而没有运输发票就没有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那么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了。另外还要注意,当销售方取得运费,但这运费实际是支付给运输部门的,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也是开给购货方的,购货方也实际取得了运输发票,那么销售方就不再将这部分运费作为价外费了。

  16.【问题】如果将购买的存货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除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外,还要视同销售交销项税额吗?

  【解答】按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外购的存货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而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注意纳税人自产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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