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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答疑汇总问题八

http://www.sina.com.cn 2005/08/25 15:49  中华会计网校

  1.【问题】部门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部门单位依据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或部分产权)还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就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已不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则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问题】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土地,除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的土地以外,不论其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问题】外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是否缴了土地使用税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费?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包括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费一般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仅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税,没有对地产征税,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产征收土地使用费。

  一般来说对同一地产,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只缴纳一种。

  4.【问题】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据实核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其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5.【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多方共有的,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多方共有的,应按各方分配拥有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按各个单位、个人享有的使用权,即以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含公共绿地、道路、车棚、水池等区间配套设施面积)的比例来分别确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9.【问题】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6.【问题】对于民航机场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 [1989] 032号)的规定: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7.【问题】合作建房的情况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规定,对合作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建成后,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8.【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解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具体计税金额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9.【问题】房产投资联营的房产税由投资方缴纳还是由被投资方缴纳?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8日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但并未讲明纳税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若依据法律条文,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而被投资方既是产权所有人也是实际使用人,所以被投资方作为纳税人的依据是较充分的;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8日国税函发[1993]368号)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房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问题】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11.【问题】请问企业的职工宿舍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由房产所有权人缴纳,企业将自有的房产分配给职工居住,但房屋的产权仍然归企业所有,那么这个属于企业自用的情况,企业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

  12.【问题】如果纳税人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其房产没有房产原值和税务机关估值,从而导致没有计税依据,这类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如果纳税人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依法纳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也应该缴纳房产税。

  13.【问题】企业改制后,原属于后勤的房产(宿舍、食堂等)从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由改制后企业代为管理,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纳税人改制后,部分房产从原企业中剥离,如果剥离房产产权也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则新企业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如果剥离房产产权仍属原企业所有,只是由改制后企业代为管理,仍由原企业缴纳房产税。

  14.【问题】学生公寓出租给学生居住是否缴纳房产税 ?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简称学生公寓)提供住宿服务给高校学生,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己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15.【问题】请问据以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

  【解答】企业自建自用房屋,如地价与房屋的价值能分开核算,账册记载的房产原值是不包含地价的,应就以原值计征房产税;企业购买商品房,按房产的总值计征房产税。企业购置其他原自建自用的房产,能提供转让者在账册上准确划分并核算地价和

房价的资料,可将房产的成交价格按原地价和房价之间的比例划分新的地价和房价,如以此为依据记载房产原值的,可按新的房价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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