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考生加分也集中
除了奖励性加分外,照顾性加分在某些地区也呈现出“三集中”特征。比如湖南省长沙市,今年共有991名考生享受少数民族加分优惠,占今年长沙考生总数的1/50强,其中,注明来自“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有475人。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公示数据显示,广州市获得高考加分资格的少数民族考生一共只有两人,而江西省教育网显示,南昌只有1人。其余非民族自治区省会类似加分人数也大都比较少。
统计发现,长沙下辖5区4县(市),但享受到少数民族加分的考生主要集中于市区。长沙所辖的全省第二大人口县级市浏阳市一共才有13人享受到此优惠,望城县在此项也只有23人。
但是,长沙市的一些学校享受到此类加分的人数却异常多,如达材中学有43人,麓山国际实验学校有47人,明德中学有48人,长沙市南雅中学有50人。
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位于长沙市的“贵族学校”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一共有110人获此项加分,占到全市该项总额的11.1%,且类别一栏多注明为“聚居地考生”和“应届考生”。
此外,江苏今年共有2119名考生获得少数民族加分。其中,南京市有666人,占总人数的31.4%。
在安徽省公布的少数民族类加分名单中,4407个获得此项加分的考生也比较集中,以亳州为例,在亳州一中和亳州二中,分别有163人和157人。
集中性背后的正常与反常
高等教育问题研究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对于加分集中的问题,有些是正常的。比如,体育类加分集中,与某地、某学校发展某项特色体育有关,这是正常的。奖励性加分,与某学校办学水平总体较高,学生在各种竞赛中获得较为优异表现有关,这也是正常的。少数民族加分,与某地区是少数民族聚集区,学校中少数民族学生多有关,这也可谓正常。
但也有“不正常”之处,可能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少数地区、学校特别重视“加分教育”,引导学生去争取加分;二是少数地区和学校懂得“加分运作”,尤其是熟悉某些加分项目的操作,为此获得更多加分名额,这在发达地区更有可能;三是现在的加分往往与“特色培训”相连,因此,发达地区的学生参加特色培训机会多,获得加分可能也就大。
熊丙奇说,加分集中的“不正常”,是更值得关注之处,因为这反映出高考加分的两大走势:一是变为“加分”教育;二是沦为权钱交易的腐败通道。因此有必要顺藤摸瓜,去分析导致集中的具体原因,进而对加分进行治理。
高考加分为何乱象丛生
2009年4月浙江“三模三电”加分事件、2009年6月重庆官员子女更改民族成分骗取高考加分事件以及2010年湖南省高考武术加分事件等,使得高考加分的公平性与合法性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高考加分政策源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和弥补高考选才制度缺陷的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对工农子女、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实行优先录取的照顾性加分政策。改革开放后,为了加大人才选拔力度,国家增加了对德、智、体绩优生实行加分录取的鼓励性加分政策。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因国家未对高考加分的对象、加分的幅度以及高考加分的决策部门作出明确、规范的界定,许多部门和地区为了自身利益,出台了各种各样的部门性的、区域性的、临时性的高考加分政策,这些加分项目多达几百种!
招生委员会统管不力,部门、地方以及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了高考加分乱象丛生。从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可以看出,那些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烈士子女、体育竞赛获奖者、受政府表彰者等均可得到降分录取的优惠,有些地方甚至把获得县级、校级获奖者也列为加分对象。
近几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7条“有关省(市、区)确需要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经本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后便可向社会公布”这一条款为各省出台各自高考加分政策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使各省高考加分项目变得层出不穷、不易控制。同时,对于体育绩优生、少数民族学生、港澳台学生、立功军人、见义勇为者等加分主要由体委、民委、港澳台办、公安等部门操作认定,主管高校招生的教育部门无法对这些加分项目进行直接监管。正是这种加分政策决定权的分散,导致了一些部门和地方为了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加分项目。
对于高考加分集中于发达地区、少数中学以及个别项目问题,应一分为二看待。发达地区一般是各省(市、自治区)的首府或经济发达城市,这些城市要么具有强大的权力资源,要么集中大量财富,或者具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学科奥赛、创新大赛等获奖项目需要丰富的学校教育资源和家庭教育资源,如果这些大赛操作程序公开、规范,那么,获奖者集中于发达地区、少数中学也属正常,但现实经常并非如此。而体育类与少数民族加分者集中于发达地区并非都正常,体育类与少数民族加分因缺少科学的认定标准、规范的操作过程与公开的监督机制,往往容易受到权力与金钱的侵蚀而成为腐败通道。
高考加分是对高考招生制度的重要补充,高考加分政策实质上是对特殊群体所受原有入学机会不公平的一种补偿,是实现高校招生多元评价与录取的有效手段。从政策立意上看,高考加分政策不仅有利于引导中学实施素质教育,也有利于挖掘学子的才智潜能,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然而,高考加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以至于出现“取消高考加分,实行裸分录取”的主张。笔者认为,不一定要这么绝对化,但高考加分若要走向公平公正,就必须从制度规则、操作过程以及制度监督3个方面加以完善。
笔者建议,首先,取消各省内制定的高考加分“土政策”,教育部直接参与各部门高考加分的认定过程,由教育部统一规范高考加分的对象与加分幅度。
其次,明确高考加分的对象与标准。仅就教育部规定的加分与降分对象而言,其认证标准存在很大差别,烈士子女、重大国际与全国性学科竞赛、重大国际与全国性体育比赛、荣立军功者都具有刚性的认证标准,不易弄虚作假,社会认可程度很高。而省级优秀三好学生、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者、国家二级运动员、少数民族考生的认证标准缺少刚性指标,容易受到权力、人情关系的侵蚀而沦落为腐败的发源地,社会对此存在争议。因此,必须对这些加分项目制定明确的组织主体和刚性的认证标准,譬如“三模三电”、武术等项目,不是随便什么机构只要冠以“全国”二字组织比赛,就可以取得其获奖证书。否则,与其让这些加分项目被权贵所控制,还不如废止之。
其三,严格规范高考加分的操作过程,对高考加分的执行步骤和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和固定,并将这些步骤及相应的规则要求公开,以便于执行人员按要求操作和社会人士的监督。一些高考加分项目的认证权并不是掌握在教育部手中,如少数民族考生、国家二级运动员、侨生、见义勇为者等项目,各部门的认证标准宽严不一,也存在因部门利益而放宽标准的可能。在制定严格认证标准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些项目的认证过程进行严格控制,既要防止降低国家二级运动员认定标准情形的产生,也要防止像重庆那样随意更改户籍获得少数民族身份状况的出现,确保高考加分项目的公平有效。
最后,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与监督机制。即使有了严密的制度规则和具体的执行程序,这还不足以保证高考加分执行结果的公平。必须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制度与监督机制,在行政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时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密的制度程序未必会对人的良心起作用,道德良心对于保证操作的公平性也是一个关键的因素,最终解决问题之道在于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笔者认为,在我国,即便制定了公平的执行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政策执行的公平性还明显受制于我国“人情社会”的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纯粹的公平是无法实现的,我们只能尽量把不公平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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