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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中学生受老师言语侮辱跳楼自杀

http://www.sina.com.cn 2005/10/08 14:23  新浪教育

  【事件回放9】 重庆“女中学生受老师言语侮辱跳楼自杀”

  时间:2003年4月12日

  地点:重庆

  2003年4月12日,重庆一名女中学生丁婷(化名)在校内自杀。

  事发过程:当天,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应于上午8时到校补课,因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老师询问了原因,并用木板打了丁婷,还当着其他同学的面对她说:“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整个谈话过程中,丁婷一直在哭泣。10时30分,丁婷回到教室上第三节课,正是汪老师的语文课,整节课丁婷都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表达了对汪老师及家庭、社会的怨恨。然而汪老师对丁婷在课堂上的举动并未在意,下课后,也没留意其去向。12时30分左右,丁婷从学校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声音 观点】

  因为这起案件系重庆市首起学生因为反抗教师粗暴教育而在校跳楼自杀的事件,受到了重庆各界的广泛关注。2003年8月22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法院查明,作为一名从教多年的教师,被告人汪某明知体罚学生和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会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及名誉受到贬损,但仍实施该行为,足见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汪某当着第三人的面,实施侮辱行为,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然”性,且引发的后果严重,属“情节严重”。因此,被告人汪某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纵观全案,丁婷之所以跳楼自杀,除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各种压力外,被告人汪某的言行是直接诱因。被告人汪某的行为不仅贬损了丁婷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而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制裁。鉴于被告人汪某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某又具备缓刑的管教条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人身伤害为害甚烈,看不见的隐性伤害,更威胁着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隐性身体伤害和隐性精神伤害构成一种对少年更具威胁性的人身伤害,包括隐性身体病症、精神污染及长期心理压抑造成的渐进性伤害等。特别是新形成的伤害源,如网络伤害等,未能引起社会和家庭足够重视。

  ——引自《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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