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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考冲刺必备:法理学和宪法学讲义(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9日 15:57   新东方在线

  六。法的要素

  l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三部分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2)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进行的划分。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②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根据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③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权利性规则,大多为任意性规则,但也存在强制性规则,如民法上人身权规则、宪法上基本权利规则;职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则。

  2法律原则

  (1)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产生基础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公里性原则是被普遍接受的、具有普适性的,而政策性原则具有民族性和地域性。

  (2)基本原则/一般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进行的分类。

  (3)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根据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进行的分类。

  3.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内容

  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其内容明确而又具体,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目的是防止或削弱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其要求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一定的余地

  适用
范围

  某一类行为

  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他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适用
方式

  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当中,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不以全有或全无之方式应用于个案,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1、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B、除非为了进行个案平衡,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C、更强理由

  七、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主要标准)和调整方法(次要标准)。   

  2.法律体系 :(一国国内,现行的法律,内在和谐一致)  

  八。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总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两者代表了不同法律精神;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

  九、法律渊源及其相关概念

  (一)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尽管存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但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   

  1.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分在于是否其有规范性;规范性的含义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效力的普遍性和反复适用性。

  2.规范性法律文与法律部门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三)法律渊源

  1.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1)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国家制定的法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

  (2)正式法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的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正式法源法律人有义务适用它们。

  (3)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

  (4)在司法实践中,在法源的选取上遵循的原则是:“先正式渊源,后非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对正式渊源的弥补作用

  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都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总会有一些问题不可能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寻找确定的大前提。这包括下列情况:

  (1)正式的法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

  (2)使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

  (3)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两种解释的莫能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要诉诸于法的非正式的渊源。

  3.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

  (1)习惯   (2)判例  (3)政策

  4.司法解释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的渊源。注意《监督法》第31、32、33条

  (1)两高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对司法解释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①两央、一高、一委提出审查要求,对于审查要求必须送专门委员会审查  

  ②其余主体提出审查建议。(先研究再送)

  (3)审查的程序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两高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两高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两高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司法考试论坛 司法考试博客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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