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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有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就宪法的基本内容看,保障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
4.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
特别注意以下命题(宪政的四要素):(1)宪政以制宪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2)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法宪政的基本途径;(3)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具体化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4)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5)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的传统分类
1.特别注意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蒲莱士)与刚性宪法、柔性宪法(蒲莱士)的关系。一般地,成文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刚性宪法,有的国家的属于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均属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肯定是成文宪法。
2.钦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在君;民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协定宪法有1215年的《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注意以下几点:(1)人民主权与议会主权是两个层面的概念;(2)权力制约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3)在资本主义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宪法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五、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1.确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本制度);2、保障(人权)功能;3、限制(国家权力)功能;4、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
(二)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1.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确立了立法统一的基础;(3)宪法确立了解决法律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来;(2)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
4.宪法在守法中的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六、宪法渊源
1.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国家的条约、国际习惯。作为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我国的宪法渊源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宪法典由序言、正文、附则三部分构成。附则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我国1982年宪法由序言和四章正文五部分构成,共138条。
3.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可分为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其中确认性规范以肯定性规范为特征,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型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4.宪法与条约:美国、俄罗斯宪法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宪法。
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注意以下论断:(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主权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八、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政府组织形式(即政体)是从横向的角度把握国家政权体系,国家结构体系是从纵向角度把握。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和联邦制最实质的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的来源不同:在单一制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权力来自个成员单位。
特定国家究竟采取何种结构形式取决于很多因素,其中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需要;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响国家机构形式的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
九、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和精简和效率原则。
责任制原则在不同的国家机关内部,由于机关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体负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十、宪法实施保障
1.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主要有三种:起源于美国的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起源于英国的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起源于法国的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的体制,其中法国设宪法委员会,德国设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宪法法院的设立来源于凯尔森的理论。
2.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包括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3.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保障宪法实施;我国存在事先审查(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批性”对应)和事后审查(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报备案”对应)。
第二部分 宪法总纲、宪法修正案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一、宪法总纲
宪法第9、10条,把握哪些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哪些可以为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11条,结合《宪法修正案》把握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政策的演变。(1988年:补充;引、监、管);(1999年:组成部分;引、监、管);(2004年:鼓励、支持、引导;依法监督和管理。)
二、宪法修正案
注意相关问题修正的变化: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变化;国家指导思想的修正变化;国家土地制度的修正变化;农村体制的修变化;人大每届任期的修正变化;
涉及法治、基本权力方面的修正变化。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宪法第35条,把握政治自由的范围: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宪法第39条,把握侵犯住宅的方式:非法搜查、非法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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