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的本质(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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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8/18 13:59 新浪教育 | |
体系一致性(Systemic Consistency) 在普通法中,类推推理的第二种模式与 当我们承认妻子可以拥有一项指控其丈夫感情疏远的权利时,我们事实上就承认了她也可以对丈夫的通奸提起诉讼。通奸是后者的唯一基础,而通奸基本上也成为用以证明感情疏远的主要证据。97 与此类似的是,在普鲁夫诉普特纳姆案(Ploof v. Putnam)98中,普鲁夫宣称当他驾驶着单桅帆船,与家人一同航行时,突然遭到了一场猛烈暴风雨的袭击,这场暴风雨置他与他的家人于极其危险的境地。为了避免船毁人亡的惨剧发生,普鲁夫被迫在普特纳姆的船坞抛锚。但是普特纳姆的代理人却开启了这艘帆船的锚。帆船因此被暴风雨吹到岸上,船载物品遭到损毁,普鲁夫一家人也受了伤。法院认为普鲁夫已经提出了请求救援的要求。法院很大程度上是从一系列案件出发进行推理,得出结论,而这些案件都认为因紧急避险而进入他人领地的人不是非法侵入者: 一个行人发现自己由于某个突然和临时的原因被堵在公路上,那么他就可以在邻近的土地上通行,而不应被视为非法侵入,因为这是紧急避险。汉恩案(Henn’s Case, W. Jones, 296……)中,为保全有被水火灭失或毁损之虞的货物而进入他人土地不是非法侵入。21 Hen. VII,27.…… 在 普罗克特诉亚当斯案(Proctor v. Adams, 113 Mass. 376, 18 Am. Rep. 500)中,一艘船驶上了岸,处在被海浪冲走的危险之中,被告为了保住这艘船,以便日后把这艘船归还给它的合法所有者,就不得不把这艘船驶入原告的海滩,法院认定这种行为不是非法侵入…… 99 上述案例确立的规则或许直接被用来确定普鲁夫案的结果,其理论依据为:如果不是非法侵入,就有权进入他人土地。然而,如果认为虽然土地所有人不能向未经授权进入的紧急避险者索取损害赔偿,但是他可以采取自助行为自行驱逐进入者的话,那么这在形式逻辑上也算得上是一致的。因此,普鲁夫案中的问题就很明确了,一方面是允许土地所有人自行驱逐因紧急避险而进入其土地者的规则,另一方面是侵入者不必为因紧急避险而发生的未经授权的进入导致的损害负责的规则,二者在审判推理中是否一致?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可适用的社会命题不支持对两起案件区别处理。法律不支持土地所有人对要求因紧急避险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他土地的人索取赔偿,因为保存生命和财产比保持财产不受侵犯的状态更为重要,而且从道德上看,土地所有人在那种情况下拒绝他人进入是不适当的。上述理由在回答土地所有人是不是有权自行驱逐侵入者的问题时也同样有效。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要求损害赔偿和自助行为是没有区别的,都是不被法院所支持的。所以采用允许土地所有人自助以驱逐侵入者的规则与遵循土地所有人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规则是不一致的。100 现在我们必须明确,类推推理和从先例推理在实质意义上是相同的。法院采用哪一种推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先例中宣告的规则的抽象程度。 例如,假定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有一项已经确立的规则规定一项要约的撤回对在对方收到时发生效力,但是直至此时并没有哪一项目规则对一项承诺在对方收到时发生效力还是发出时发生效力做出规定。这时法院要处理案件A,这起案件涉及如下一组事件序列:邮寄的时间是两天。在星期一,Vary把要约发信寄给Steadfast。Steadfast 在星期三上午收到了要约。星期三下午,Steadfast寄出了承诺。星期四上午,Vary发电报撤回要约。星期四下午,Steadfast收到了撤回要约的电报。星期五,Vary收到了Steadfast邮寄的承诺。Steadfast主张合同已经成立了,而Vary则称并没有成立。依据已经确立的规则,Vary通过电报做出的要约撤回在星期四那封电报被Steadfast收到时是发生效力的。因此,假如承诺在星期三发出时就发生效力,那么合同就成立,而假如承诺在星期五Vary收到时发生效力,那么合同就没有成立。法院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接下来是案件B。这起案件中,某州中名为East者发出一份要约,另外一州名West者收到此要约。West马上寄出了承诺。承诺及时到达了East那里,并且并没有任何要约的撤回,因此合同毫无疑问是成立了。但是问题出在合同项下East的义务上。在East和West所处的这两个州,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依据East所在州的法律,East胜诉。依据West所在州的法律,West胜诉。根据已经确立的规则,在要约被承诺所接受时合同成立,合同由合同缔结地的法律进行调整。所以应该由哪个州的法律进行调整就取决于West的承诺是依照West所在的州法律的规定在发出时即生效,还是依照East所在州法律的规定在对方收到时才生效。 设想在案件A中宣告的是一项较为宽泛的规则:承诺在发出时即生效。判决法院会从先例出发进行推理。推理的形式是除非可适用的社会命题要求对以下两类案件中做出区别处理,否则就适用上述案件A中宣告的宽泛的规则。需要区别处理的两类案件为:(i)案件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假如承诺与撤回要约在时间上有交叉,承诺何时生效?(ii)案件中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假如承诺是从一个州寄到另一个州的,应适用哪一个州的法律? 现在假设案件A中宣告的规则是一项比较狭窄的规则:假如一项承诺与要约的撤回在时间上有交叉,则承诺在发出时即发生效力。决定法院会应用类推推理。推理的形式是假如依据可适用的社会命题不应当在两起案件中做区别处理,就把案件A中宣告的规则扩张适用到案件B。因此案件B的推理形式随着案件A在宣告被确立规则时的抽象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然而实际上不管是因为案件A中宣告的规则普遍性程度高而使得审理案件B的法院进行先例推理,还是因为案件A中宣告的规则普遍性程度低而使得审理案件B的法院进行类推推理,审理案件B的法院的推理应该是一样的。实质问题都是根据可适用的社会命题,案件A和案件B是不是应当区别对待。 还应当明了的一点是:指导先例推理的制度原则同样指导着类推推理。所有的那些特别地构成遵循先例原则的基础和一般地构成规则稳定性标准的基础的理由完全适用于类推推理,也完全适用于先例推理。跟先例推理一样,类推推理增进了可重复性原则和支持原则中反映出的价值。跟先例推理一样,类推推理有助于确保相似案例相似对待。跟先例推理一样,类推推理也可以被律师重复,由是法院运用这一过程充实了法律规则的供给,并且使得在法律基础上的计划更为可靠,纠纷解决更为容易。 最为重要的是,类推推理和先例推理仅仅在形式上有所区别而实质上是一样的,除非指导先例推理的制度原则也指导类推推理,否则制度原则的完整性不能明显地被保持。相应的,假如先例中被宣告的规则充分满足社会一致性和体系一致性标准,并因此必须被适用于该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的不能区别对待的案件,则该规则也必须被扩展适用于那些虽然不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是不能被区别对待的案件。满足遵循先例原则条件的先例通过类推取得跟直接适用一样的约束力。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