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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参考答案解读(4)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9日 15:23   万国学校

  【万国答案】 B

  【解析】《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题乙以检举揭发甲的对甲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行为,故本题选B。本题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所以不是欺诈行为,A错误。甲出卖房屋也不是处于危难之际,所以C错误。题目也没有显示甲存在误解,D错误。

  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考点】一物二卖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无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因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应当归丙,AB项排除。但是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所以本题没有答案。司法部答案为A,但是本题甲乙之间的买卖并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到乙,即使丙知道交易,但是由于甲出卖给丙是自己的汽车不是无权处分,所以本题A不正确。对于甲丙赔偿乙的损失问题,甲丙不属于恶意串通,所有权没有转移,丙侵害的只是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考点】共有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该楼为按份共有,B正确。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红光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故不能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错误,应选。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A正确。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D正确。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故A错误。第6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错误。

  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正确。第8条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故C错误。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考点】地役权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提供较高程度的便利利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B正确,A错误。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本题与此无关,可以排除CD。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考点】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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