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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参考答案解读(9)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9日 15:23   万国学校

  【万国答案】A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A项错误,当选;《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B项正确,不当选;《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见,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C项正确,不当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点】汇票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据该条的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且其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A、C错误,不当选;承兑汇票应该先行提示承兑,再行请求付款,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可以向丙银行请求付款,可以推定该票据已经被丙银行承兑,丙银行应当付款,而不能以“信誉”问题拒绝,这正是票据法中的“无因性”原则,B项正确,当选;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包括在内,C项是错误的,当选;ABD正确,不当选。

  3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包括:第一,本人;第二,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A项中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如果该邻居不同意也不具有保险利益,A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D项不当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C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考点】债权申报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据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可以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B、D不正确,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见,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并获得受偿,C项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C项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3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司法部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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