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参考答案解读(8)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9日 15:23   万国学校

  D。丁予以适当补偿

  【考点】帮工人损害赔偿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的规定,帮工人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本题中,甲乙之间属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结合本题,帮工人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丙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丙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由被帮工人即甲予以适当补偿。因此,B是正确的。

  本题乙的损害是由丙造成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由第三人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是错误的。

  本题中,该造成侵害的车在一年前被盗,属于被盗的机动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丁作为登记的货车车主,不应当承担责任。故C是错误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即甲予以适当补偿。故D是错误的。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会无效决议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可见,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考点】出资方式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题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八万元,其百分之三十为24000元,且只有股东乙用货币出资,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四千元而不是二万元,B项错误,不当选;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二万四千元,本题中的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五万六千元,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四万元,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可见,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自然人既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一个自然人同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A、D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B项正确,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可见,开办独资企业,并不是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C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司法部答案】A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司法考试论坛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留言板电话:010-62675178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