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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会:如何振兴中国民办教育(组图)(4)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 16:10   新浪教育

  柴纯青:我们前面讨论的问题其实就是大家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已经不必要了,通过大家的讨论我想总结一下,民办教育在现阶段有几个价值:一个是补充作用,第二个是推进教育公平的作用,第三个是激活公私学校之间的竞争,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的问题,第四个是多样化的教育探索,多元化的教育服务。所以我想宁波是一个富裕地区,宣城是财政比较落后的地区,两个财政情况都非常不一样的其他下都说谈到了民办教育的问题,就说明了民办教育有另类的价值,并不是一个补充作用所能限制的。下面我们有一个调查的发布,是研究院和新浪教育频道合作做的民办教育的调查,借这个机会给大家公布一下。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项目官员 刁文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项目官员 刁文

  刁文(21世纪教育研究院):我们每次系列研讨活动都会和新浪教育频道做一个相关主题的调查,从侧面了解公众对该主题的认识情况,本次调查的主题是“民办教育何时‘转正’?”,调查是从2009年5月13号开始,我们第一个问题是提到民办教育,您的第一印象是,第一选择是民办高校,第二个是民办中小学,第三个是贵族学校。第二个问题是您会支持亲朋好友进入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或者是民办高校接受教授吗?选择会的是32.9%,选择不会的是31%。第三个问题是如果您不支持或者是不选择接受民办幼儿园、中小学和民办高校教育的首要原因是,排在第一位的是民办学校毕业生得不到社会的认可,比例占到了45%,排到第二位是民办学校收费较高,第三第四位的是民办学校管理水平比较低和师资水平比较低。下一个问题是您认为民办教育应该扮演的角色是?第一个是灵活办学、是教学方法、管理模式等教育创新实践的前沿阵地,第二个是提供教育多样性选择,促进教育发展。最后一个问题是您认为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挑战是,公众的第一选择是民办教育政策摇摆,扶持力度不够,占到了28.6%,第二个是社会公众对民办教育的观念排斥占到了25.1%。第三个是民办教育收费高,质量低。

  以上是这次调查的基本内容。谢谢大家。

  柴纯青:下面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如何实施这个题目由吴华老师来主持。

  吴华:请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的社长兼总编辑袁绪程先生做一个主题发言。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袁绪程老师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 袁绪程老师

  袁绪程:谢谢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主持人给我一个学习与大家交流的机会。我今天要作的发言题目是“民办教育的体制问题及其改革方向”。今天我讲两个问题:一是民办教育机构存在的体制问题;二是民办教育机构的体制改革方向。

  一、民办教育的体制问题。众所周知,民办教育的兴起对中国教育事业的大发展功不可没。其功绩之一是弥补了教育的供给不足,2007年全国民办各类学校大概有11万所,在校的学生2700万人,也有学者认为2005年在校的学生就已经达到了3000多万。不管统计口径有什么差别,但都表明了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成为中国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二、民办教育的兴起打破了公办教育的大一统和垄断局面,开创了教育多元化的发展,为集合竞争、集合公平作出了贡献。但是民办教育机构从无到有是在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或者是过渡中产生的。它必然带有过渡时期的模糊的特征,以及存在种种的体制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经成为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限制和障碍,必须予以解决。这是讲的第一个存在的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恢复非财政性的投入性质的办学,这些非财政性的个人、团体、企业的投入统称为民办教学,大家清楚我们的民办跟西方的私立概念是有区别的。它是说非财政性的投入,包括个人投入和团体投入,还包括国有资产的进入。这称之为民办教育。虽然开放了民办教育,但对办学的性质也进行了规定和限制。如上世纪90年代到现在公布的各种法律,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的实施条例都规定了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其后又允许了有合理回报,这是互相矛盾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目标举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但是实际上我们很多投资者一开始就是为了投资办学的,甚至理论与法律的实际问题现实存在。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出资人不允许有投资回报,这叫非营利性。所以说非营利性的法律规定和实际的行为发生了矛盾,导致了监管规则上的混乱。

  第二个,具体讲讲监管规则的混乱。任何一个事业或者是企业单位,不论其提供的产品是服务类的还是非服务类的,都涉及到出资人和该团体(事业、企业)等社团的法律地位,涉及到产权、产品的性质及社会管理等法律、税收和行政监管等等的问题,由于法律的含混,监管的混乱,导致民办学校屡屡发生产权税收和行政监管等问题以及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这个我不有多解释了,常常是自己和自己打官司,自己和政府打官司。2002年福建平潭县搞了一个学校,由于我刚才讲了法律的道德和监管的规则上互相矛盾,从而导致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人的机会主义的短期行为。想想为什么我们有大量的捐助,因为你的法律不清谁会捐助,投资人投资一把赚到钱就走了。某些学校变相收费,投入不足,教育质量低下,这是不可能避免发生的。这个问题到底怎么导致的,我不认为怪哪个人,是体制问题。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加快体制改革,以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我们曾经消灭过被称之为私立的教育,大一统的公办教育几经周折,现在也不得不面临改革。正是三十年的改革给民办教育提供了发展的机会,但是和西方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色彩的多数私立学校不一样,中国大多数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动机是复杂的,其中不少是作为产业投资的,作为回报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恰恰是与非营利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与经济领域的改革一样,民办教育的某些暗度陈仓就成为了潜规则,这也符合中国人长期阴阳两面的特征,为了发展教育地方管理人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随着这些问题产权问题有会浮出水面,民办学校该不该纳税,随之而来税收问题也会不断出来。这些问题势必会导致民办教育的发展。

  我刚刚讲了一下西方的私立教育一开始,不是在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大家都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办起来的,这个差别不是哪个人想做什么,不想做什么。我想要加快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第二,讲讲改革的方向。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进行解决。改革的方向是界定民办教育的性质,放开管制,引导和规范多元资金投向教育领域,加大财政对各种社会教育的扶持,进行分类的管理教育体制,一方面国家要扶持,社会的企业家也应该尽社会责任给予大力的支持。一方面要在制度上进行规范,不要怕没有人投资。这是总的方向。

  要把民办教育体制改革搞起来,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规范或者是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历来众说非议,争论不休。

  第一个是机构的性质。民办教育机构属于什么性质?它具备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这个是不清楚的。在我国的《民法通则》里面有国家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但是民办教育机构可能是属于社团、非企业,是民办机构登记的。在国际上,比如说美国这个学校或者是西方一些学校基本上可以按照登记的三个公益性和非公益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登记的。日本采取的是财团法人,事业法人,如果采取非营利性,它就是公共的概念,这里要明确。但是如果说是营利性的就是私营性的,它就应该是“私”,这种情况一直是搞不清楚的。换句话说,民办学校和机构是否一定要登记为非企业单位,是否允许举办者或者是出资人利用这个来办学校。我觉得可以,我们国家过去也有过按企业来办学,关键是如何遵守办学规则,按规定,按轨道行车,按规则出台。

  用企业的方式办学校就要按照企业规则进行监管,照常纳税,按公司法人来做。如果是按事业来办学,就应该有一个法律的规定,公共事业是怎么样的地位。这些东西都应该由举办者来选择,如果按照公共事业办学就应该享受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这是第一个机构性质。

  第二个产品性质。是否一定要提供公共产品?我曾经说过就其教育本身的性质而言,如果量化到一个具体的学校不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共产品性质,属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像我们这个会议室容纳的人就这么多,如果再进来人的话只能排它。当财力允许并且教育价值选择优先的时候,我们才把基础教育称之为人工的公共品,其认定的部分是否收费,如果是免费就是公共品,如果是收费的就是私人品,因此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以提供公共产品也可以提供私人产品,其标准就是是否收费,不在于谁来办,不管国家的还是个人的,你是免费的就是公共的,就带有公益性质,所以应当允许举办者自由选择。当年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首先是国家的责任,国家有义务提供免费教育,但是也应该采取市场的方式,由民办学校购买,不应该由国家直接管理,刚才说了“教育券”它可以通过采购的方式,可以通过公平竞价的方式,而不是一定要给公办学校,可以给民办学校。

  第二出资的性质,民办教育是否要一定有非营利性和公益性。判定这个的主要标准是否处于营利性质。我们讲的公益就是非盈利性,出资人不追求投资回报,不要求投资所有权等等。那么它就表现为公共事业的性质。在法律上则应享受财团法人和公共事业的法人地位。相当如果追求投资回报和营利性在法律上就应该设为企业,那肯定就应该照章纳税。我看了美国有一个高等教育单位,其中专门谈了美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差别,在美国这样的学校非常之少,但是它有很多破格的要求,没有一般的教育条件是没有能力办到的。

  综上所述民办教育的性质应该由出资的性质决定,出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益性非营利性,二是私营性及营利性,民办教育改变的方向要重新划归两类办学,并按照分类性质进行不同的管理,需要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又要切实保护民办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尤其要鼓励营利性办学,解决教育供给不足和教育活力不够的问题。

  我再讲一下改革的两点建议:一个是要修法修规,从法律上重新界定民办教育的两个性质,允许营利性办学,允许多元办学,修改和完善权益、税收、财政补贴和行政管理等一系列法律和部门规章,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要保证民办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进行民办教育体制改革的试点。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重新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性质,分别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产业登记,如果转为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政府应该给予很多的支持,社会应该给予大量的捐助,如果转为营利性的学校要进行转制,转成企业制的单位,要重新评估确定和界定国家学校个人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教职员工的身份转换和补偿以及土地变现等政策。产权明晰以后大量的引进财团,如果产权不明晰,教育身份不确认,企业的产权不清,或者是学校的产权不清是没有人投资的。与此同时要放开营利性办学,鼓励民间资金大量地投入到教育产业。只有如此我们才可能迎来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到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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