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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会:如何振兴中国民办教育(组图)(6)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 16:10   新浪教育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院长 余临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院长 余临

  余临:我非常赞成袁校长的观点,讲得非常好。本人是学法律的,本科硕士、博士都是学法律的。曾经的博士论文研究的就是中国高学校现代大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袁社长刚才讲的观点我完全同意。他可能是从体制改革这个话语来讲的,我们这些学法律的人可能是从法律语言做表达,但是他讲得比我们还好,还生动,就袁社长讲的我讲两个方面的自己的体会,算是解读。

  第一个所谓存在就是合理的。现在出现的民办学校的现状我认为是合理的。公办校办民办校凭什么不合理?也合理,并不是说合理的就是公平、公道的。现在不是要说这个现象合不合理,是这个现象怎么和这个社会的需求相适应?“两会”期间新浪的教育频道搞了一个代表委员的访谈,我也受邀参加了也讲了这个观点,就是所谓教育的暴利、公平在民办校存在,在公办校也存在,因为它存在一个基本的矛盾,就是所谓教育的优质资源的供给和人民群众的优质教育需求不满的一个基本矛盾的存在。我想这个矛盾再继续发展都会存在。所以这个现象的合理性咱们要认识到,但是我们要讲的是站在这个角度上解决它的公平、道义问题。所以袁社长刚才所表达的非常好,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好的思路。

  第二个,我从法学的角度上回应一下袁社长的想法,我们目前要解决这个合理不道义,合理不公正的现象要走什么路子,你讲的分类管理也好,还是进行各种体制技术也好,迫切需要引入一个概念就是“学校法人”。在座有不少是搞教育法研究的,我想要迫切地引入“学校法人”的概念,这是日本人发明的概念,它是一种财团法人。

  你要办公益,你所有的资产就归学校法人,我们目前有这种乱相,不知道大家注意了没有?民办教育法是双重法人,这个法人价值取向完全背离了,主办者是一个法人,学校又是一个法人,两个法人的价值取向是完全背离的。就民办大学来讲主办者不管是公司、个人还是团体,坦率地讲这个阶段都有营利的取向,就学校来讲我们一定要认同这个学校的准公共产品,它本身的公益性就不允许你盈利,这是它与生俱来的东西,那么学校就不能营利,它的价值取向就是公益性。主办者的价值取向是营利性,能搞好吗?搞不好。

  所以我想要迫切需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把学校这种财团法人制度引进来,我想条件已经逐渐的成熟了,不像30年前一些穷光蛋在办大学,现在毕竟经过了30年,我们已经发展到了这个阶段,可以考虑把学校法人这个概念引入进来,来改革目前我们民办教育的现状。像蒋教授刚才讲的只要愿意做好做的很,我们这些人毕竟是读了几天书的,如果说国家有这个要求,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是良心资本家,能够做得好,能够做得到。各位,我就讲这么多。

  吴华:谢谢余校长,余校长的发言再次证明前面蒋老师讲的主流的思想是很模糊的,不是的,主流的思想是赞成分类管理的。严处长,从您政府行政的角度看一下分类管理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浙江宁波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的处长 严新乔
浙江宁波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的处长 严新乔

  严新乔:我赞成这个观点。我们首先是赞同刚才这位校长讲的,我们最大的障碍就是等级管理条例。就是因为这个条例把我们的民办学校归结到民办非企业,这是我们最大的障碍,由此带来了教师的身份不明确。我们有教师编制的,有事业编制的,就是因为这个法律实施以后你原来享有的身份都不可以了。

  第二,我们和许多西方的国家的做法有差别,但是在法律法规上一些做法我们可以借鉴。我想国外的许多做法,公办、民办都是按照举办者的产权来划分的。我也赞成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来做。所以我的观点还是赞成分类管理的。当然这里面我们作为教育部门要做的工作很多,有很多制度还需要完善。我就讲这么多。

  吴华:支持,赞成,看来教育部的这个方案还是有群众基础的。再听听李秘书长的想法。

全国工商联民办高等教育协会秘书长 李忠泽先生
全国工商联民办高等教育协会秘书长 李忠泽先生

  李忠泽:现在制定中长期规划都是跨部门的,原来都是单个部门做。既然是跨部门,那么我们要做的时候一定要务实,温总理曾经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规划提出了几点,一个是五个指导主线,第二个是说这个规划八个重大问题要明确给予回复。他提到一个主线就是改革创新,所以我就这个主线希望改革高校能不能在这点上做一些试点,进口,也就是招生指标上能不能放开,出口是不是要严把关。就是说进口方面不要受指标的限制,出口方面要设一个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标准。这样在发放文凭的时候,教育部不要给予限制,符合标准就发放。像刚才袁教授说的,民办的或者是私营的改革创新,是不是应该在这方面做一下改革。这是我要谈的第一点。

  第二个就是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民办教师与公办的教师待遇应该是一样的,而且《民促法》也明文规定就是要同等待遇,特别是温家宝还专门引用了毛主席的一句话,“说办好一所学校关键是在校长和教师。”我为什么不提校长,因为校长一般是举办者或者是民办的教师和校长过来的,他有保障体制。我们在民办院校里面的教师实际上都没有这个保障。既然《民促法》都已经写到了,那么现行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操作实际上是不按照这个操作的。在座的都是法律专家,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现行的操作是不是属于违法?这是我提出我个人的问题,如果是的话那谁来监督,谁来操作这个事情,这里面温家宝谈到八个重大问题要有回复,这是其中的一个教师的问题,希望能够在中长期规划里面体现出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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