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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考试依法治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
社会考试是否应当像教育升学考试那样依法治理?这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考试依法治考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社会考试依法治考有现实基础。自1990年创建以来,社会考试呈现越来越快的发展态势。以北京市为例,1994年社会考试刚推出时,只有17万人参加,而近几年,北京市社会考试每年参加人数近百万,考试项目也从少数几个实用项目发展到20多个项目和种类。社会考试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人认识,这使得依法治考愈来愈迫切。
其次,社会考试依法治考有价值基础。社会考试的复杂性与一般的教育升学考试不同,考试人员年龄差异大,考试人群涉及面广,考试内容也不尽相同,加之组织考试的行政机关不同,因此,社会考试中考生和考试行政人员舞弊现象更易发生。
再次,社会考试依法治考要有法律基础。目前,规范社会考试的规定散见于各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试规范性文件,稳定性、连贯性和一致性差。一部全国适用、各种考试均可适用的考试法及时出台是解决此问题关键。然而,《考试法》草案并没有将社会考试涵盖在考试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这会造成即使考试法出台也无法解决社会考试立法缺失的问题。
最后,社会考试依法治考还要有道德基础。作为社会调控的两种必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在功能上是互补。在社会考试治理过程中,依法还是依德,两者是一致和统一的。
社会考试依法治考不但必要,而且可行。社会考试正在事业发展的关键期,唯有依法治考才能解决当前社会考试领域遇到的问题,而且,也只有依法治考才能促进社会考试的有序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北京怀柔区社区教育中心 周 娜)
(摘自《第六届全国社会考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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