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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参考答案解读(19)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9日 15:23   万国学校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商事登记

  【司法部答案】ACD

  【万国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结合上述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没有立即丧失主体资格,应当先进行清算,清算后要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后才丧失主体资格,B项错误,不当选;企业未经清算的,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解决,不能办理注销登记,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可见,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C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7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支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司法部答案】AC

  【万国答案】BC

  【解析】《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A选项错误。尽管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选项正确。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13条后两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乙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乙可以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拒付票据金额,B选项正确。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如该支票遗失,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D选项错误。

  77.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考点】虚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

  【司法部答案】BD

  【万国答案】BD

  【解析】《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第16条第3款、第6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本题中,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AC选项错误,BD选项正确,

  78.甲为其妻乙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其子丙为受益人。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指定受益人时须经乙同意

  B。如因第三人导致乙死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后有权向该第三人代位求偿

  C。如乙变更受益人无须甲同意

  D。如丙先于乙死亡,则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由甲继承

  【考点】受益人的确定、向第三者追偿、受益人的变更、保险金的继承

  【司法部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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