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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参考答案解读(17)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9日 15:23   万国学校

  【万国答案】BC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是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因此乙属于“合伙人以外的人”,甲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的,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A项错误,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B项正确,当选;《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意味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退伙,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C项正确,当选;在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如果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第三人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67.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C。丙无权继承遗产

  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考点】遗产分配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ABCD 

  【解析】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及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只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因此,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A是正确的。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题,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B正确。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指的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继子丙与郭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属于继承人,无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因此,C是正确的。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郭大爷的养子丁具有继承人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D是正确的。

  68.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

  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

  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

  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

  【考点】人格权侵权

  【司法部答案】CD

  【万国答案】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包括干涉、盗用、假冒等。在本体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网名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牛某的姓名权。因此,A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的网民并没有该目的,因此,不构成对牛某肖像权的侵害。故B是错误的。

  对于C选项中的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已经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本题中,网民收集和公开的私人信息,构成了对牛某隐私权的侵害。因此,C是正确的。

  本题中,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D是正确的。

  69.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考点】人身损害赔偿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健康权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本题中,医院医生手术时误将张某一肾脏摘除,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后来张某由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即医院侵犯了其生命权。因此,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的规定,在张某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题中,张某的继承人有权继续参加诉讼,如果其决定继续参见诉讼,即继承了张某在诉讼中的权利,即继承了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因此,B是正确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张某已经就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提起了诉讼,因此,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故C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D正确。注意这里区分第6条的规定。

  70.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考点】被派遣工作人员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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