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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三参考答案解读(15)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9日 15:23   万国学校

  【考点】债的保全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了 代位权的条件,要求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甲对丁不能行使代位权。B正确,C错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债务人负担的,D表述不妥当,不选。被继承人的遗嘱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债权人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A正确。

  59.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丙丁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的,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D正确。丙丁之间是违法分包而无效,丁公司存在过错导致损害,故甲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C正确。丁公司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因此丙公司有权向其追偿,B正确。

  60.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考点】行纪合同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显然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行纪合同,即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A错误。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自己承担100元的费用,D正确。第418条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正确。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为合同当事人,故C正确。

  61.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

  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

  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

  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

  【考点】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司法部答案】ABCD

  【万国答案】A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根据《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的。因此,A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即为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82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因此,B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第376条的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寄存物而无须承担责任。在仓储合同中,只有在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才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因此,C是错误的。

  严格责任是一种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其不要求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论主观上处于何种心理状态,行为人都要对此结果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此处要区分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在有偿保管的情况下,只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保管人承担的严格责任。在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保管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在保管合同中,不能笼统的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要区分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在仓储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94条的规定,保管人承担的严格责任。因此,D是错误的。

  62.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考点】合作开发的成果归属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本题中,乙不同意申请专利但是并没有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因此依据规定,甲、丙不得申请专利,A项正确,不当选;BCD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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