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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同一才具有不可分性;从同一中把握对立,对立才有相反性质。对立关系和同一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又是基于共同本质的。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同一是对立的统一。列宁引用黑格尔的思想时指出,就是要“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住矛盾,把握住事物的发展。而形而上学割裂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只见对立、不见同一或者只见同一、不见对立,这种观点导致思想方法上的绝对化和片面性。
②实践意义——这一原理是我们制定战略策略的理论基础
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着的各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斗争,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这就要求我们全面地把握事物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两个方面,从同一中发现和利用对立,从对立中发现和利用同一。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既要重视斗争的一面,也要善于调和与妥协。调和与妥协是矛盾要素间对立统一关系的一种表现。面对矛盾,分析矛盾,进而解决矛盾,并不是以矛盾的对立方消灭为惟一的解决方式,有些矛盾通过矛盾双方的调和妥协同样可以得到解决,某些类型的矛盾需要以调和妥协的方式解决。
党的历史上关于统一战线中的“又联合又斗争”的策略,改革开放中“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方针,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一国两制”方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在处理国际关系中提出的“互利共赢”构建和谐世界的理念,正是对立统一学说的运用和体现。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事物发展的原理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事物统一体内部的对立因素)又斗争、又统一,或者说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推动事物的发展。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推动事物发展中各自发挥重要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①同一性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在矛盾双方中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只有形成事物统一体,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才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
②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内容之一。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
③同一性规定着事物转化的可能和发展的趋势。事物之所以能够转化,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具有相互贯通的关系。事物的发展方向、趋势不是随意的,而是有规律地向着基于共同本质的自己的对立面转化,从而构成了事物的自我发展。
(2)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①矛盾双方的斗争促进事物的量变。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竞长争高,此消彼长,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为对立面的转化、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
②矛盾双方的斗争实现事物的质变。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达到了极限,斗争性则突破这一极限,使旧的统一体分解,新的统一体产生。这样,矛盾的斗争性就突破事物发展的度,促使矛盾双方地位转化,使旧事物发展为新事物。
(3)全面把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并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
在不同条件下,二者所处的地位会有所不同。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斗争性处于主要方面,而在另外的条件下,矛盾的同一性又可能处于主要的方面。
斗争性和同一性都是矛盾所固有的基本属性,对于矛盾本身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事物的发展不仅表现为“相反相成”,而且表现为“相辅相成”。 自觉地利用矛盾的这两种力量推动事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原理
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原理指导实践,还要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
和谐与矛盾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又有特定强调的含义,不能完全等同。
(1)和谐是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体现着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和谐突出矛盾的同一性的作用,强调矛盾双方平衡、协调、合作的方面。
(2)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不否认矛盾的斗争性的作用。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3)和谐的本质就在于协调事物内部各种因素的相互关系。协调差异,化解冲突,创造条件,推动发展。在现实生活中,创造出一种使矛盾双方可以在共存和竞争中推动事物发展的形式,达到“双赢”的局面,就是一种和谐的状态。
(二)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辩证关系原理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
(2)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普遍存在,但不同事物的矛盾又是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
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
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阶段各有不同特点;
三是构成事物的多个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特点。
(3)特殊矛盾和矛盾群
在现实生活中,事物都由矛盾群构成,都包含着自身特殊的矛盾,从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
在矛盾群中又存在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
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
3。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
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
事物矛盾群中的多个矛盾以及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这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也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这就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的原理。
(1)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不同矛盾之间区分)
在一个矛盾体系中,主要矛盾是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
(2)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在同一矛盾内部区分)
不论主要矛盾或者非主要矛盾,其对立的双方中总有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成为矛盾主要方面;与此相应的便是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矛盾非主要方面。
(3)矛盾分析方法
①矛盾分析方法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的应用
矛盾的观点是辩证法的核心,运用矛盾的观点于思想方法,就形成了矛盾分析方法。广义的矛盾分析方法,实际上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应用,体现着辩证认识的实质。狭义的矛盾分析方法则是矛盾发展不平衡性原理的应用,其通俗表述称为“两点论”分析方法。
②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矛盾分析方法的实质
一方面,它是有两点的重点论(全面观)。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以及主次之间的辩证关系,反对折衷主义均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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