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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实用教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11)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 15:52   文都教育

  一方面,它又是有重点的两点论。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的,不要把两者等量齐观,更不能主次颠倒。反对形而上学一点论。

  3。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有机统一。

  (1)“一般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共性不能脱离个性,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即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也就没有普遍性。

  (2)“任何个别都是一般(都具有一般的本质或属性)”,个性体现着共性。特殊性也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只有特殊性、个性而没有普遍性、共性的事物也是不存在的。

  (3)一般只是大致包括个别,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被包括在一般之中。一般只是包括了个别的某一部分属性、某一方面特征或共同本质。共性不能代替个性,个性具有共性容纳不了的内容。

  (4)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的区分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条件下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特定情况下则变为特殊性,反之亦然。

  4。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毛泽东指出:“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普遍和特殊、一般和个别的辩证关系原理,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因此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

  (1)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认识事物并不仅仅是把握事物的现象,而是分析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分析事物矛盾内部的对立因素的关系和作用。

  (2)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分析事物的矛盾就要深入到分析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如果不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就无法发现事物发展的一般原因,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事物存在的特殊本质。

  (3)全面地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不仅是理解和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理论是从具体实践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普遍性的东西,具有共性,而具体实践则表现为个性。因此,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三)质量互变规律

  1。事物的质、量、度及适度原则

  (1)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事物的质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属性是一物和他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认识质是认识和实践的起点和基础。

  (2)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及其构成成分在空间排列组合上的可量化的规定性。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但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增减不影响事物的存在。认识事物的量是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

  (3)质和量的统一为度。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度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了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认识度才能确切地把握事物的质,不致混淆不同的事物;认识度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准则即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

  2。量变和质变及其辩证关系

  (1)量变和质变的涵义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或场所的变更,是一种渐进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渐进过程的中断。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是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

  (2)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

  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有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

  ②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质变不仅可以完成量变,体现和巩固量变的成果,而且可以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

  ③量变和质变互相渗透。

  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3。量变和质变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意义

  ①是否承认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是区分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发展观的重要标志。只承认质变、否认量变是“激变论”。只承认量变,否认质变,则是庸俗进化论。

  ②质量互变规律体现了事物发展的渐进性和飞跃性的统一。这一原理是我们党的不断革命论与革命发展阶段论相统一、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相统一的哲学依据;它是我们分析社会发展形式的基本理论工具,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它是指导我们从事一切实践活动的重要思想原则。

  (四)否定之否定规律

  1。事物的肯定和否定及其辩证关系

  任何事物都包含肯定和否定两种因素,肯定是事物中保持其存在的因素,否定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因素。肯定和否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处于量变状态,当否定方面上升到主导地位时,促使事物发生质变,转化为他事物。

  2。辩证的否定观原理

  (1)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辩证的否定不是外力作用的结果,而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引起的自我否定。例如,麦粒的辩证否定,是萌芽、生长。如果磨面,食用就不是辩证的否定。

  (2)否定是发展的环节。发展是通过否定实现的。辩证的否定是旧质向新质的飞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

  (3)否定又是联系的环节。辩证的否定不是新旧事物的一刀两断,而是要继承和保留旧事物中的积极合理的因素。

  (4)否定的实质是扬弃。扬弃是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辩证的否定既是因素,又是环节,也是阶段,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辩证的否定,首先是事物内部的一个辩证因素,即与肯定因素对立统一的因素;其次是新事物取代旧事物过程中的一个辩证环节,即发展环节和联系环节的统一;再次还是事物发展全过程中的一个辩证阶段,它使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有可能发生。

  3。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三段式”

  辩证的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的有规律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是与事物根本矛盾的潜在——展开——解决的发展进程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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