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15:45   东奥会计在线

  一、关于数字、时间、日期问题

  教材中涉及许多数字,如:资金数、比例数、权数、人数、日期等等,对于这些数,考生一定要用巧妙的方法记忆。

  1.一定要带着数字前的定语记忆

  2.摸索规律进行记忆

  3.相同问题找差异,区别记忆

  第一、资料保存的期限: 2年、5年、10年、20年

  1. 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2年备查。

  2. 客户提出终止电子支付协议或银行停止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 银行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5年 。

  3.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4.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5.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撤销权行使期限:15日、60日、6个月、1 年、5年

  1.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5.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6.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第三、申报债权的期限:30日、45日、60日、90日3 个月

  1.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 拟合并或分立的外商投夷资企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通知债权人及公告时间:15日、25日、30日、60日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

  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2.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 外商投资企业拟合并或分立的,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第五、批准成立时间:20日、30日、45日、90日 (或3个月)

  1. 申请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当场登记,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合作企业,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4. 设立合资企业,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日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5.设立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第六、变更登记时间:迁入新住址前、15日、30日、45日

  1. 个人独资企业“15日”(通知债权人、变更登记)。

  2. 住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3.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实收资本、股东转让股权的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比例数字:1%(诉讼权)、3%(临时提案权)、5%+1年(回购)、10%(主持股东会解散公司)、20%+2年(首次出资额)、30%(货币出资额、上市公司担保)、25%(外资)、10%/50%/25%(法定公积金)、35%、5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会计频道 注会论坛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相关链接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