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6)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7) 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成员更换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①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②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③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九、企业名称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 “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
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3)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十、组织形式比较(跨章节或本章节)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 | |
股东人数 | 1人 | 2人以上50人以下 |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
注册资本 | 10万元 | 3万元 | 从特珠规定 |
出资期限 | 不允许分期出资 | 20%、2年 | |
股东会 | × | √ | × |
董事会 | 可以不设 | 小公司可以不设 | √ |
监事会 | 可以不设 | 小公司可以不设 | √ |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性质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上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并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
(2)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要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营经营与合作企业特点的比较
外商投资企业
特点比较 |
合营企业 | 合作企业 |
合营方式不同 | 股权式合营 | 契约式合作 |
组织形式不同 | 中国法人即有限责任公司 | 除法人型企业外也有合伙型企业 |
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 只有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 | 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先行回收投资 |
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 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 | 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
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 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方式、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
第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主体不同
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组织机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3、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4、出资期限、比例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采用分期支付方式的,股东首次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而合资经营企业成立时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可以为零,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第六、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企业 | |
投资人 | 可以设立1人公司 |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注册资本 | 3万元/10万元 | × |
出资期限 | 1人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 | √ |
劳务出资方式 | ×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
出资对外转让 | 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通知 |
出质 | 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
交易、竞争 | ×(章程另有约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除外) |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未约定) |
法人资格 | √ | × |
责任承担 | 有限责任 | 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
申报债权 | 30日/45日 | 30日/45日 |
清算后不能清偿的债务 | 依说法免除 | 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
十一、担保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均涉及关于担保的规定,考生则可把所有相关考点集中起来掌握,把掌握的基本原理,适时地、恰当地、准确地应用到各种类型的试题中。
(1)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入归公司所有。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8)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9)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10)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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