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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4)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15:45   东奥会计在线

  第四、签名问题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问题,考生可以寻找以下规律来记忆:

  (1)开什会,就由什么人签。即:开股东会,就由股东签;开董事会,就由董事签;开监事会,就由监事签。

  (2)由出席的人员签,不由全体人员签;不需要由记录员签。

  (3)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组织机构设立、职权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可以不设 可以不设
国有独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小公司可以不设 小公司可以不设
合营企业 × ×
合作企业 × ×

  第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决策权)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职权。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解释1】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而监事会的主要职权为监督权,所以股东会只有权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无权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解释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它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注意】(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董事会职权(执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第三、合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故ABCD选项正确。

  第四、监事会职权(监督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意】(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2)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创立大会职权

  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第六、债权人会议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债权人委员会职权(监督权)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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