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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15:45   东奥会计在线

  5.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6.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7.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8.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0%+1年)

  9.法定公积金:10%/50%/25%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1.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注意】合资企业中的“投资总额决定注册资本比例”与外资并购中的“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比例”恰好是倒数关系。

  11.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12. 关于25%的特别规定

  (1)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时:

  ①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②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 25%”的字样。

  (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6) 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7)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达到25%的,应当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受25%限制。

  13.关于10%的特别规定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

  ①上市公司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②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八、资金数字、年限(证券法)

  股票 公司债券 封闭式基金
3000万元 1.发行条件: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 万元

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  
5000万元 首发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1. 上市条件: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6000万元   发行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亿     上市条件: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亿 首发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4亿 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15亿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发行条件: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1年   上市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 年以上  
2年   暂停上市:最近2 年连续亏损  
3年 暂停上市:最近3年连续亏损    
4年 终止上市:公司最近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年     上市条件:基金合同期限为5 年以上
6年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二、关于利息规定

  第一、借款利息

  1.利息支付方式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的利息的期间

  (1)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无效。

  【注意】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此相同。

  第二、债权利息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三、汇票利息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四、垫资利息、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垫资的,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执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约定的利息标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会议制度

  第一、临时会议召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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