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题中,选项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低于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5人;选项B“公司未弥补亏损达1000万元”,尚未达到实收股本总额(5000万元)的1/3,因此正确答案是ACD。
2. 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第一次债权会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临 时 会 议 的 召 开 条 件
会 议 性 质 | 法 定 条 件 |
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股东会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过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 |
债权人会议 |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管理人提议 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占债权总额1/4 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
第二、补救程序
1.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4)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的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 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5)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意】监事会特殊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不能召集董事会。
第三、会议决议:表决方式、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1.公司法议事规则中的“半数”或“2/3” 。所有议事规则都涉及到这两个数,但前面
的定语完全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是“有表决权的半数或2/3”。(2)股份有限公司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半数或2/3”。(3)创立大会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认股人的半数或2/3”。(4)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4)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重要事项一致通过。
2.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中,只需要看:“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抵押”、“担保”选项,“发行公司债券”为国有独资,“资产抵押”为合作企业。“担保” 为上市公司。
3.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重点)
【注意】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双重多数通过:一是按人计算,二是按金额计算。
双重标准
债权人数 债权数额
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 普通决议----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表决权
特别决议 过半数( >1/2) 特别决议----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
同时具备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4)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2 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普 通 决 议 的 通 过 方 式
会议性质 | 通 过 方 式 |
创立大会的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特 别 决 议 及 其 通 过 方 式
特 别 决 议 | 通 过 方 式 |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 1. 减少注册资本;
2. 合并、分立、解散; 3. 变更公司形式; 4. 修改公司章程。 |
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 1. 减少注册资本;
2. 合并、分立、解散; 3. 修改公司章程; 4. 变更公司形式。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 1. 少注册资本;
2. 合并、分立、解散; 3. 修改公司章程; 4. 发行可转换债券; 5. 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 6.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7. 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 1. 分立、解散;
2.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3. 发行公司债券; 4. 重组方案; 5. 股份改造方案 6. 公司章程 |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决定 |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 | 1. 修改公司章程;
2. 终止、解散; 3.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4. 合并、分立;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 | 1. 修改公司章程;
2. 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3. 资产抵押; 4. 合并、分立、解散; 5. 委把第三人经营管理;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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