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9)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15:45   东奥会计在线

  11. 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给他人造或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2.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十八、禁止行为

  1. 未经投资人同意,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 未经投资人同意,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上市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5.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管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6.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7.上市公司不得对独立董事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9.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界定)

  10.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11.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1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13.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14.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15. 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16.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十九、与第三人关系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 合伙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4. 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合伙人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人非法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6.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8.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 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

  11.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13.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4.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5. 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16.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十、优先权

  1. 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7.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 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9.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相关链接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