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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分类练习(10)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2日 15:45   东奥会计在线

  12. 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视为后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他国或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2)外观设计专利:6个月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3)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十一、期限比较

   

一次性

分期
第一期 总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3章) 6个月 3个月/15% 2年
收购价款支付期限(3章) 3个月 6个月/60% 1年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4章)   20% 2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支付期限(7章)   30%/5个工作日 1年
公司债券的分期发行(5章)   6个月/50% 24个月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7章)   30%/5个工作日 过户前

  二十二、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 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5.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6.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7. 票据权利的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 个月。

  8.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

  (1)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9.专利权诉讼时效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 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 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10.商标权诉讼时效

  (1)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注册商标专有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

  11.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2.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不同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不同 胜诉权消灭,实体权不消灭; 实体权利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 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和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让和延长的规定

  1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一般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 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特殊: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受伤之日、伤势确诊之日、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确认为违法之日。

  二十三、法律适用范围:《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票据法》

  第一、《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

  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合同法》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2)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3)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第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适用出票地法律

  ①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③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2)适用行为地法律

  ①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②如果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3)适用付款地法律。

  ①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四、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1.外汇管理条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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