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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议论文的类型和样式(20)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9日 11:13   新浪考试

【例文】

  古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四)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⑵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重大以上群体信访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⑴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⑵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⑷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乡镇街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⑸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⑹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应急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古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县(市)、区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含乡镇、街道)及其职责可参照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预测预警责任单位

  自然灾害预警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

  事故灾难预警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铁路分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公用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安局、通信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委员会、市牧业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及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外事办公室、各金融、保险单位。

  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级别由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确定并发布。涉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预警信息的发布或解除需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预测预警系统

  按照专业化、信息化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系统建设。特别是加强交通、卫生、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城建、环保、人防、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应急预警指挥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事发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报告人。应急处置过程中,按要求续报有关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级别限制。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胞、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要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协助分管的副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的部门预案、专项预案、地方预案和总体应急预案。

  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相应指挥机构或市政府组织统一指挥或指导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需要多个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应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5.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市及个别县(市)、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需要宣布县(市)、区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6.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三)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的评估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卫生医疗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事故发生地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做好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发放工作。

  2.调查评估

  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市政府做出报告。同时,要配合国家、省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属于辖区政府管理范围的由负责处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的,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古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四、保障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资源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民兵应急小分队、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救、矿山救护、森林防火、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理,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力量。驻古部队在古城军分区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古城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财力保障

  市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三) 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网络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市商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应急供应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救援药品、器械的应急供应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四)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五)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准确掌握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时刻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分局、市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有关部门都要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七)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和古城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八)人员防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区域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九)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系统建设及应急突发事件时通信运营企业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确保应急突发事件通信联系通畅。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设。通过上述工作,逐步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全市应急情况下的通信畅通。

  (十)公共设施保障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煤、电、油保障工作。市市政公用局负责供气、供水、供热及城市公交保障工作。

  (十一)环境监测保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江河及地表水、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协调工作,确保人民生产生活安全。

  (十二)科技支持

  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技术水平;注重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十三)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建立统一格式的救援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以及相关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

  (十四)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警、民兵应急小分队、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民防、消防、医疗、防汛、煤矿矿山、建筑工程、市政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主要力量。同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和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组建志愿者队伍。志愿者的技术、装备、培训、演练等工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练,提高协调配合及应急救援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和培训规划,编制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其他可能的事务文书:答复、会议记录

  答复,在现行机关常用文书中,主要指以书面形式对人大代表建议、质询、政协委员提案、人民意见、建议作出的答复。随着政治民主的发展、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行政机关答复人代质询的情况可能会日益增多。对建议、提案的答复,通常包括:对涉及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办理进度、办理措施。对将要和准备办理的工作,应具体明确五方面内容:定分管领导、定承办人员、定办理任务、定办理责任、定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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